![]()
导读:在法学界还在为“法典化”的宏大叙事欢呼之际,来自西南地区的知名法学学者对此泼下了一盆冷水。
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与博士生周乃兴在《法学论坛》2026年第1期发表论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切入点,对中国当下汹涌澎湃的法典化浪潮进行了系统反思。这篇题为《法典化:一种值得反思的进路》的文章,犹如一记警钟,在学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法典化,这个听起来颇为“高大上”的词汇,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几乎成了一种政治正确。从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到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领域的纷纷跟进,似乎不提法典化、不倒腾个法典出来就显得落伍。刑事诉讼法修改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不少学者对其法典化寄予厚望。然而,左卫民团队却提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追问:法典化真的那么美好吗?它是否被过度神话了?
文章开篇便直指要害。作者指出,关于法典化的许多基础性问题其实并未得到充分考虑:何为法典化?法典化后的法律与现行法律有何不同?为什么今天需要以法典化的路径来改良立法?这些问题看似朴素,却戳中了当下法典化讨论中最薄弱的环节——太多人在谈论“如何法典化”,却鲜少有人追问“为何法典化”。
左卫民团队从四个维度剖析了法典化可能面临的局限。首先是形式的全面性。松散法典化论的核心目标是将某一领域既有的基本规范、特别立法和特殊规范实现集中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能够做到吗?答案是否定的。当下刑事诉讼立法远未实现形式全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仍大量存在。更令人警醒的是,即便是被认为法典化典范的民法典,也未能逃脱“再法典化”的命运——最高人民法院仍在陆续颁布总则编、合同编等“大部头”司法解释。这表明,单一法典即便达到相对的形式全面化,也难以充分有效规制实践。
其次是实践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是部门法的核心功能。但法典化是否足以指导刑事诉讼实践的操作?作者指出,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实践的操作指导性并不充分,但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一些办案环节的特殊需求还是能够得到回应与落实。而过于系统化的法典却可能缺乏因地(事)制宜的灵活性,更难满足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一个尖锐的问题是:法典一定排斥司法解释吗?这是可能的。法典化是对规范制定权的垄断,法典外规范的扩张会让“刑事诉讼法典”面临程序被搁置或架空的嫌疑。然而,正如民法典实施情况所显示的,法典不能解决一切现实问题,法典外规范的存在与作用便在所难免。
第三是充分科学性。作者直言,当下关于法典化的一些主张往往带有片面的理想主义和不同程度的比较法色彩,未必经过充分的实践验证,不一定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公众的真实需求。“一部法律的内容好不好、形式得不得体,归根结底还是实践与实践者说了算。”这种对实践理性的强调,在充斥着理论建构热情的法典化讨论中显得尤为珍贵。
第四是实质创新性。创新是时代立法与法律修改的重要责任,但法典化是否具有创新意义?作者认为,纵观三种法典化观点——松散法典化论、适度法典化论、体系法典化论——尽管创新程度可能见仁见智,但均与根本性的实质创新存在一定距离。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论据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如1996年的控辩式庭审程序、2012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2018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均体现出重要创新,但并未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实现。相应地,一次法律修改尽管可能以法典化形式进行,实际上也可能不会增加太多实质性的创新内容。
文章的核心论点在于,中国刑事诉讼立法长期以来实际上实行着一种“1+N”的简约化立法取向。“1”即一部刑事诉讼法,“N”代表用以解释、补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这是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立法取向,并在实践中持续稳定地发挥着作用。作者详细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四十余年的变迁,发现国家立法相对简约的特征贯穿始终:聚焦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对重要的程序阶段、司法权力及权利义务进行重点规范,而不追求“大而全”。这种简约而务实的立法取向,更能为常规的操作者特别是一线司法者所把握、执行。
更具冲击力的是域外考察部分。作者指出,向现代化范式转型为中国法律创造了法典化的“理想图景”,然而刑事诉讼立法的域外实践表明,法典化并非世界潮流。在普通法系中,司法性法律渊源占重要地位,立法的经验主义色彩浓厚,除了有限的宪法性刑事诉讼规范,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没有推行法典化的刑事诉讼法。以美国为例,在国家层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判例法与成文法一样作为刑事诉讼的直接裁判根据。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一般有单独的刑事诉讼法典,但以单行立法、特别立法解释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德国虽然早在150年前就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典》,但历经多次修改,近年来为因应数字时代的审判实践需求,也陆续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在颁布之后就不断地被解构,其中心地位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衰减,而其他规范的适用性增强,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典化的现实取向。
文章为“非法典化”辩护的逻辑链条颇具说服力。作者指出,当前中国国家治理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治理规模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负荷。中央统辖的内容越多越实,治理的范围越大,资源和决策权就越向上集中,治理负荷就会越沉重,有效治理程度反而可能下降。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若要统一适用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差异显著的中国,势必会带来制度超载的问题。正因如此,中国当前刑事诉讼立法主要采取“非法典化”的路径,这种取向体现了分散主义的理论支持与方法指引。分散主义并不等同于碎片、割裂的立法,它强调在面对超大规模治理体系时,立法应当尊重历史、关注现实,追求有限、审慎的调整方式,从而“分散、少量、多次”地渐进式立法。
文章的结论部分掷地有声:“中国立法的法典化思路应该谨慎而行,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分散主义的改良路径比法典化的整体建构更具现实合理性。”作者主张,中国的立法,特别是刑事诉讼立法,应当长期坚持“1+N”的简约化立法模式,在分散中积蓄迈向整体的力量,在整体发展受限时分散压力、边试边调。只有采取这样的方式,才可能在渐进式发展中稳扎稳打,实现真正的逻辑自洽、制度自信与进路自适。
这篇论文的意义,远不止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技术性建议。在一个充斥着宏大叙事和激进改革呼声的时代,左卫民团队选择了一种更为审慎、务实的立场。他们不否认法典化的价值,但拒绝将其神圣化;他们不反对改革,但强调改革必须尊重历史延续和演进规律。这种对本土司法经验的重视,对立法技术历史延续的尊重,对制度发展增量空间的培育,体现了一种成熟学者的智识担当。法典化或许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但理想主义的陷阱往往在于,它容易让人忽视现实的复杂性,低估制度变迁的阻力,高估建构理性的能力。左卫民团队的这篇论文,正是对这种理想主义倾向的一次必要纠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