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桑雪骐
2月1日起实施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达人带货定义为商业广告,回应了业内对于达人直播带货是否构成广告的争议,有利于规范直播电商领域的“三品一械”广告营销行为。但在新规落地的过程中,专家认为仍然存在诸多挑战,需要各方协同推进。
《办法》落地存在挑战
“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直播的实时性与广告事前审核规定存在天然矛盾,直播内容很难像传统广告那样做到事前审核。依据《广告法》及相关规定,‘三品一械’广告必须前置审查,未经审批不得发布。这给直播电商的监管执法带来现实挑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直播电商往往涉及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MCN机构、品牌方等多方主体,责任链条长,出现问题往往相互推诿。而面对海量的直播内容,调查取证、定性、处罚等环节需要大量人力与技术支撑,现行的监管执法资源明显不足,很难做到全面覆盖。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表示,《办法》的实施给各方参与主体的合规要求带来较大的变化。“比如,对于网红的代言推荐和直播内容的编辑处理,类似切片分销等行为,以往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广告,现在就需要按照《广告法》的要求进行合规管理,包括广告的审查、广告用语的限制等。”
吕来明分析认为,在该过程中,有两方面的主体:直播间运营者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的发布者,带货的网红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这两个主体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应按照《广告法》的要求进行规制。此外,平台在合规监管中,要对带货“三品一械”的主播的身份和资质进行审核。同时,平台如果为网红代言提供流量支持,平台也可能构成广告发布者,也需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可以说,针对“三品一械”的直播营销,各方的合规责任相对以往有所加重。
需要多方积极协同
基于上述难点,专家认为,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直播营销中的各方主体应积极协同,共同推动新规的顺利落地。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张德志提出七方协同的理念:一是平台,须核验直播营销的主体资质,留存直播交易的时间记录应超过3年,AI数字人直播须亮明身份,还应开展主播合规培训,建立违规处置机制,落实先行赔付责任;二是运营者,应主动亮证亮照,特殊品类须持证经营,选品要留痕,宣传不夸大不造假;三是MCN机构,须对主播进行合规管控,严把选品风险关;四是主播,应主动完成合规培训,对商品进行如实宣传,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欺诈;四是监管部门,要开展常态化巡查,严查违规行为,开展跨部门协同执法;五是消协组织,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监督维权,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六是消费者,应主动核验主播资质,留存直播消费凭证,依法理性维权;七是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协同作用,如中国广告协会可以立足服务行业自律、服务行业维权、服务行业发展的宗旨,通过帮助企业进行全资质的主播培训等方式,落实新规要求。
陈音江表示,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首先,应当考虑出台相关细化指引,明确“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的具体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带货“三品一械”的合规边界、审核流程与处罚标准;其次,要加强跨部门协作,真正实现广告审查、网络监管、药品监管等数据共享与执法联动;最后,要开展相关直播电商专项执法监管行动,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从平台责任角度来看,带货平台应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三品一械”直播间实施更严格的准入与监控,利用AI等技术手段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关键词、画面和视频监测,自动拦截违规信息,明确广告标识要求,确保商业广告直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同时完善“首问负责、先行赔付”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和简化维权路径。
从主播和MCN机构角度来看,除了严格审核产品资质、查验批准文号和质检报告等证明文件,还要主动加强合规培训,确保主播清楚“三品一械”广告的禁止代言、前置审查等要求,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疗效等违规话术,真正做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持续加强消费教育
消费者的自觉主动监督和理性消费是促进《办法》落地的重要因素,因此,简明清晰、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必不可少。
“消费者使用劳动成果进行物质和服务的购买和享受即为消费,本应是一个愉快的过程,应帮助消费者增强在消费过程中核验对方资质的意识。”张德志指出,在消费过程中特别是购买特别重要或贵重的商品,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是通过直播渠道进行消费,可以采取截图、录屏等方式留存证据,如果发生消费争议,在与直播电商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主张权益,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要提示消费者,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当遇到消费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消费者要有维权的主动性,要相信自己有法可依,也有相关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德志认为,在消费教育的过程中,应向消费者重点介绍消费常识、维权路径和维权基本要求。
陈音江表示,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一方面可以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直播间等渠道,以案例、短视频等形式向消费者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将涉健康产品的广告识别、网络消费维权等内容纳入青少年健康教育、社区普法活动中,推动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
吕来明认为,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宣传普及,让消费者了解新规的内容,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其次要提醒消费者,在直播营销的购物场景下,特别是对于“三品一械”直播,要仔细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按需购买,警惕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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