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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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翔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保障和促进全民阅读的全国性行政法规,《条例》将这些年从政策倡导、地方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固化为一整套可执行、可评估、能追责的制度安排,让“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不再只是宣传标语,而是成为一项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长期工程,必将推动“文化强国”从宏大的战略愿景转化为惠及每一位公民的生动实践。 长期以来,推动全民阅读主要依靠社会倡议、媒体宣传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成效显著的背后,也存在持续性、均衡性和专业性等方面的挑战。《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构建书香社会筑牢了法治基石,更为我们在信息时代重塑深度阅读的价值与习惯指明了行动方向。在一个大众被短视频和信息流包围的时代,为阅读立法本身就是一个鲜明姿态:国家愿意用制度的力量,和注意力经济“较一较劲”,为公民留存一块可以安静阅读、沉思内省的精神栖居地。 作为高校教师,笔者深感学生的注意力正被数字娱乐持续挤占,由此导致专注力下降,影响了深度阅读与独立思考的能力。在此背景下,数字阅读既是全民阅读最大的增量,也是阅读领域风险相对集中的地带。《条例》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国家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提升数字阅读便利性和满意度;同时要求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加强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这意味着,立法并未将数字技术视为阅读的“敌人”,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把数字技术拽回到为阅读赋能的轨道上来。 从供给侧看,上述条文将提供优质数字内容明确为国家责任,并把内容管理义务压实到平台身上。这是因为,数字阅读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悖论:入口十分便捷,但真正有深度、有质量的内容,却常常被淹没在娱乐碎片和低俗噪声之中。《条例》要求平台加强内容管理、推送优质内容,实际上是在用法律语言回应公众对算法推荐的普遍焦虑——不是让算法退场,而是让算法学会“向上”“向善”,减少流量绑架下的劣质内容对阅读生态的侵蚀与破坏。 从需求侧看,数字阅读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承载着缩小“阅读鸿沟”的期待。对于偏远地区居民、行动不便人群以及工作节奏紧张的城市“打工人”而言,数字阅读是成本最低、接入最快的路径。《条例》强调“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等,将数字技术明确为公共阅读服务的重要抓手。如果这些条款能够落地为更多开放的电子书库、流畅可及的数字借阅服务等,数字阅读就不再只是商业平台的竞技场,而会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惠及更多群体。 当然,立法对数字阅读的规制只是起点。如何界定优质内容,如何在维护未成年人阅读权益方面形成更细化的规则,如何引导算法优化升级、避免将读者困在“信息茧房”里……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配套政策制定、行业规范完善和执法实践推进中加以解决。但无论如何,将数字阅读写进全民阅读的专门法规,已然在高速运转的信息社会立起了一块“减速标识”,它提醒我们:不是所有的屏幕浏览都能算作阅读,真正的数字阅读应当帮助人们从信息洪流中找到有价值、有意义的内容,而不是让人沉溺于无目的的指尖滑动与浏览。 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写入“倡导全民阅读”,到2025年《条例》出台、“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写入法规,我们清晰地看到,全民阅读这一工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可以说,《条例》既是对过去十多年全民阅读实践经验的法治总结与固化,也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推进全民阅读的行动指南。 理想的书香社会,应当是每个人在需要的时候,都能轻松与一本好书相遇。《条例》的施行,已为此创造了制度的可能性。接下来,考验的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担当与行动智慧,以及每个普通人的意愿追求:是否愿意在被信息裹挟的日常里,为自己留出一点安静读书的时间,让书页翻动的细小声音,汇聚成这个时代最持久、最动人的文化回响。 (作者系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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