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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2年,周建国、林秀英夫妇获得一套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因资金紧张,他们与外甥周浩口头约定:由周浩全额出资购房,房屋归周浩所有,待政策允许时再过户。
周浩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67万余元,并承担公共维修基金、面积补差等费用。2014年房屋交付后,他装修入住。
2016年,周建国夫妇反悔,要求收回房屋。周浩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关系并返还出资。
在A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因房屋系限价商品房,该行为违反政策、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鉴于双方均明知周浩无购房资格,过错相当,法院判令周建国夫妇返还周浩全部购房款及装修补偿4万元,但暂未处理房屋增值损失,明确:“可待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后另行主张。”
随后,周建国夫妇提起腾房诉讼(B号判决),法院判令周浩搬离。
2021年,一号房屋已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周浩再次起诉,主张房屋现值约380万元,扣除其原始投入后增值约300万元,按双方同等过错,请求周建国夫妇赔偿150万元。
周建国夫妇辩称:合同无效,自始无法律效力,房屋增值与周浩无关,且双方已“钱房两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建国、林秀英向周浩支付房屋差价损失补偿款50万元;
周浩成功就信赖利益损失获得部分补偿。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虽然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限价房政策被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担责。
关键在于:纠纷起因是周建国夫妇主动毁约。
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其违背原承诺,使周浩丧失在房屋可交易时合法取得产权的可能”,故应就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补偿。
但法院同时强调:
“房屋增值利益本身属于物权范畴,归登记权利人所有。周浩作为无资格借名人,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增值款。”
因此,其损失应理解为:因信赖对方承诺而错失购房机会,导致如今购房成本大幅上升的差价损失。
综合考虑:
双方对合同无效负有同等过错;
周浩实际出资并长期居住;
当前房价涨幅;
亲属关系及诚信原则;
法院酌定50万元作为合理补偿,既体现对违约行为的否定,也避免显失公平。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澄清了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即使借名买房因政策原因无效,若一方恶意毁约,仍需就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增值补偿≠分割房价。
出资人不能直接按比例分房屋现值,而应主张“因无法购房导致的重置成本差价”,法院将根据过错、房价、居住情况等综合裁量。
对实际出资人而言:
即使合同无效,也应保留所有付款凭证;
在房屋具备交易条件后,及时主张损失;
诉求金额应合理,避免被认定为变相分割产权。
对出名人而言:
不要误以为“合同无效就能白拿房”;
主动毁约可能触发赔偿责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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