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人民检察院2026-01-29 19:49:53
案例六
盗窃同事手机转走钱款,构成盗窃罪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同事手机并转走账户内钱款,涉案金额 1.8 万元,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构成盗窃罪。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宋某提起公诉,鉴于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退赔王某 1.8 万元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官提醒
办公室、宿舍等工作生活场所虽相对熟悉,但仍需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及支付密码,不随意向他人透露。同时,切勿利用工作生活中的便利条件,实施盗窃同事、室友财物的行为,即使事后退赔谅解,也无法消除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前途造成严重影响。
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
【2026年 第13期 (总第14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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