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这么多江河,可以钓鱼吗?
禁钓期、禁钓区是什么?
发现有人非法捕捞怎么办?
近期,有网友询问
泸州休闲垂钓管理政策
对此,市农业农村局予以解答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人谭巧告诉记者,按照《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禁钓区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以及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禁钓期即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 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 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 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举报最高奖励可获得20000元
按照《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禁捕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 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
- 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 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
- 非法捕捞(捉)、伤害、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等。
有奖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者提供基本信息,使行业主(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基本的证据;举报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实施处罚后,可视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参考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普通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奖励300元;
- 使违法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奖励1000元;
- 使违法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
- 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部、省督办案件),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奖。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 0830-3190360;
市市场监管局 12315;
市公安局 110;
长航公安泸州分局 0830-3625110;
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0830-3123544;
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 0830-2528187;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0830-4292339;
泸县农业农村局 0830-8192075;
合江县农业农村局 0830-5267956;
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0830-6235171;
古蔺县农业农村局 0830-7102121。
我市正在组织开展违规垂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垂钓区域与时间违规、钓具钓法违规、钓获物违规等行为,后续将转入常态化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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