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先行,机构改革改革配合乡镇赋权,形成了乡镇目前“五办两中心一队”的格局。“五办”是乡镇的机关内设机构,“两中心一队”是乡镇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队”即是“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机制运行具体实践过程中,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日常工作包括消防、应急等工作内容,至于核心工作该如何开展,却没有任何的头绪,这无疑是目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所面临的困境之一。
二、
机制或体制的阶段性变革,它是一个缓慢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机构职能职责的吸收与合并,就形成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今日之局面。
从十八大开始,国家就开始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
从党的决策到政府的意见,从国务院到公安部,再从公安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依次推动公共消防体系建设。2018年3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路径、方法及保障等,乡镇(街道)按照“一队一站”的要求进行构建。“队”即是指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其主要承担辖区火灾扑救、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并按要求参与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站”是指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担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承担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督促辖区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同时,专职消防队的队长由乡镇事业编人员担任,队员以合同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在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消防工作站与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于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而言,乡(镇)政府负责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而县(区)消防大队则负责工作经费、业务培训及战备管理。
三、
2019年初,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其中,关于“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提出了“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在此背景之下,中央的文件要求逐级贯彻落实,而乡镇(街道)亦开始了综合执法工作的探索。首先是机构设置,其次是人员结构,再次是工作内容。各乡镇(街道)根据自己的“三定”方案,设置股所级事业编的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队设队长一名,队员由林草、水务、农业等站所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模式为综合执法队配合林草、水务、农业等联合开展工作。
在乡镇(街道)“一站一队”建设过程中,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也正式启动,基于人员结构、工作内容等因素的考虑,综合执法队还会加挂“一队一站”的牌子,两队的队长人选也会有一定的重合。在本轮 “五办两中心一队”的省级机构改革之前,我市还进行了一次“两办五中心”的市级机构改革。在那次市级机构改革过程中,还成立了应急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安监站的工作内容。
在“五办两中心一队”的机构改革中,综合行政执法队属于乡镇(街道)的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其级别明显高于之前股所级的综合执法队,其职能职责不仅继承了综合执法队,而且又吸收了市级机改的产物——应急服务中心。
四、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所面临的困境,由外部的机构整合与内部的实际运行两方面构成。
就外部机构整合而言:
基于理论分析,乡镇(街道)“五办两中心一队”的机构设置,“五办两中心”属于行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包括行政许可、检查及监管等,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而乡政(街道)则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基于实务观察,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还包括了专职消防队及消防工作站,这两个机构掺杂了较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就让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实际工作变得庞杂。赋权乡镇(街道)予以行政处罚权,其目的是矫正失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调查,其针对检查而发现的线索而启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核心工作应当是基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调查。
然而,目前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职能职责过于庞杂,而其行政调查的核心工作反而呈现出了碎片化的特征。
就内部实际运行而言: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运行是否顺畅,具体又由队伍建设、办案程序、装备保障等因素决定。
缺乏在编在岗的队员,这是队伍建设的短板。乡镇(街道)并不缺乏执法证数量,综合行政执法队也不缺乏编制,但是缺乏自愿到综合行政执法队同志。究其原因,综合行政执法队属于乡镇下属事业单位,该事业编的专技岗职级晋升又比较困难,而其它中心事业编的同志又不愿意到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这又会影响其原本的职级晋升。事业编专技岗的职级晋升,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综合行政执法队不懂如何办案,案件线索缺乏移送衔接机制,各机构之间缺乏明确职责,执法队员缺乏培训等,概而言之,这是缺乏并需要及时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案规程》。
执法过程全记录的执法记录仪、办公场所及规范的行政调查询问场所、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保障等,这些都是属于装备保障的范畴。准备保障程度决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而若基本的行政执法记录仪都无法保障,那该行政检查或调查或许涉嫌程序违法。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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