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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当中,当补充条款和主合同内容出现冲突时,效力优先级常常会引发争议。
结论十分明确:补充条款的效力并非绝对优先或者绝对劣后,关键要看条款的性质、签订的时间以及双方的明确约定。
依据《民法典》第543、544条,补充条款和主合同同样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效力的判定遵循“约定优先、时间在后、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这就如同法典的“正文”和“修正案”,修正案虽然是后出台的,但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制定者的明确意图。
在厘清原则之后,解决冲突的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第一步:对合同中的“冲突解决条款”进行审查。很多主合同中会预先设置相关条款,例如“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要是存在此类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直接适用该约定,补充条款的效力优先。反之,要是约定“主合同条款效力优先”,那么冲突部分就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步:对条款的签订时间以及性质进行比较。在没有明确冲突条款的情况下,需要适用“时间在后”的原则。后签订的补充条款可视为对主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其效力优先于先前的主合同条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补充条款的变更必须明确且具体。若补充条款只是进行模糊的补充,没有明确废止主合同条款,那么主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步:对“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加以区分。若主合同是框架性的约定,补充条款针对特定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那么就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例如,主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补充条款针对某一具体违约情形约定“违约金为20万元”,那么针对该情形,补充条款的特别约定效力优先。
值得留意的是,补充条款的效力还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即便补充条款约定优先,要是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等),该条款依旧无效。此外,补充条款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单方出具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遇到合同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供参考,个案需具体分析。遇到复杂纠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切勿错过黄金取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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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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