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不能得到支持
诉讼实务中,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存在一定争议,物业公司经常以园区禁止封闭阳台或者不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等为由,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依照相关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无法得到支持。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阳台作为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统一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效果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隐私保护作用等。而且退一步讲,如业主封闭阳台超出阳台及外墙,构成了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亦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要拆除。
再者,在现实生活中,城市绝大多数高层建筑,从安全性、居住舒适度及私密保护等多方面考虑,也鲜有严格禁止封闭阳台的情形,封闭不封闭阳台,一般均由房屋业主自主决定。虽说是可自主决定是否封闭阳台,但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要按照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风格等标准封闭阳台。实际中也有不少小区即使没有提出统一要求,相关业主在封闭阳台时,也会自觉地按所在建筑及整个小区的风格等封闭装修,因为这也是在切实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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