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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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像广东省每户每年的税费扣减限额为24000元。
年度应缴纳税款<扣减限额,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税款为限;
年度应缴纳税款>扣减限额,则以扣减限额为限。
实际经营还不足1年,减免税限额则需要按月换算,具体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享受方式及操作指引
对于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来说,享受方式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需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首次享受需采集信息,只要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首页搜索框上输入“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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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集界面上导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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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要记得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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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留查资料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按照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小tips
针对2023年第14号公告,还有以下两点要提醒各位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
(一)如果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未满3年且符合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按照规定应予以减征的税费,在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费或申请退还。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支持单位:潮州市税务局
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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