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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四川省年初开展“春雷行动2026”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安全、秩序、发展”三大战场,集中力量打好三场“硬仗”,从严整治食品、药品、民生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六大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望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恪守诚信准则,共同筑牢安全消费防线。
案例一: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黄喉案
2026年1月21日,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黄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025年7月23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一火锅店经营的黄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国家禁用兽药规定要求。经溯源调查,该批次黄喉系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该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并索取相关凭证,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下游火锅店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被依法免予处罚,而上游当事人则因未落实主体责任,致使问题产品来源不可追溯而受到查处。这一处理结果,清晰体现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理念。鉴于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也进一步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有效规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二: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锦江区宾利斯丹服饰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案
2026年1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锦江区宾利斯丹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3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锦江支队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服装上标有“LV”、“GUCCI”、双G标识,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无法出具商标许可证明材料。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经上述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人辨认,涉案服装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当事人作为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的查处,有力教育警示广大经营主体,促进其守法诚信合规经营。通过及时公开此类典型商标侵权案件,对提升春熙路等重点商圈的商业信誉、消费吸引力和国际形象,打造“放心消费”标杆区域,服务城市商业核心区高质量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案件三: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吴某等人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1月6日至12日期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吴某等12名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处以罚款279386元。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分批移送的线索,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至11月对吴某等12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吴某等12人在明知林某、荣某(已另案刑事判决)销售团队所售“卡地亚”“劳力士”“万国”等品牌手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劳务或线上引流等方式受雇于林某、荣某团队。其中,陈某、曾某负责运营、订单处理及物流对接等内部支持工作;吴某等其余10人则利用个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以科普宣传等形式引导潜在客户进入雇主销售微信群,为侵权商品销售提供实质性引流帮助。
吴某等人虽未直接或间接推销案涉手表,但以提供劳务或在平台以科普为名行引流之实,实质均是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协同治理的典型范例。行政执法机关对全案链条中虽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已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这种“刑事打击主犯,行政处罚协从”的处置方式,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全环节、全链条”覆盖的执法理念。本案的查处与公开,既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认知,引导公众理性消费,又彰显了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坚定决心。
案件四: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大邑县信善堂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1月4日,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大邑县信善堂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2482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生产批号为BJ81456的盐酸莫西沙星片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生产厂家资质等材料。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自称为四川天朕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了50盒肺力咳合剂和10盒盐酸莫西沙星片,并索取了四川天朕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和销售出库(复核)单,但未核实业务员的身份,未查验业务员的销售授权、涉案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后经四川天朕药业有限公司核实,当事人索取的销售出库(复核)单以及资质材料不是该公司出具的,也未授权任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业务和销售药品。涉案药品经生产厂家鉴定为正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紧扣总局跨层级、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要求,以高效协同打造全链条办案闭环,破解了药品流通领域跨层级、跨区域违法取证难、核查难的痛点。办案单位严格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精准适用减轻处罚法定情形,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柔性执法与法律刚性的有机统一。本案的查处与公开,为药品零售企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合规经营指引,推动行业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合规经营”转变,逐步构建“采购合法、票据齐全、追溯可查”的药品经营规范秩序。
案例五: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惠佳加油站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6年1月13日,成都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惠佳加油站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32.1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6倍罚款罚款91827.46元。
2025年7月27日,成都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作为油品销售主体,其对外销售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油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财产安全、车辆性能与公共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力回应了公众对油品质量的安全关切,切实维护了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与消费安全。通过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向社会清晰传递了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强化质量内控、诚信规范经营,共同筑牢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六: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2026年1月19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11月28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具的1份《探测报告》中,检测项目“地表空洞探测”不在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范围内。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地表空洞探测作为一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服务,对检测机构的专业资质与合规操作有着严格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本案的查处,不仅及时纠正了涉事机构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与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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