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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法院: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益阳市某村民小组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25868元,明确胎儿利益保护延伸至征地补偿分配领域,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民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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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与益阳市鱼形山街道石新桥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告益阳市某村民小组系该村下辖村民组,纳入此次征地范围。 2022年4月18日,陈某某出生,户籍随父亲陈某强登记在该组,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2年8月25日,益阳市某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确定197人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人均26200元,以征地协议签订日(2022年3月29日)为分配截止日,未将陈某某纳入分配范围。陈某强多次为女儿主张权利遭拒后,2025年,陈某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原告陈某某将益阳市某村民小组、石新桥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益阳市某村民小组支付补偿款,石新桥村委会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
该院承办法官核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单、村民会议分配明细等关键证据,明确核心争议焦点系陈某某在胎儿时期是否具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权利。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明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9日批准用地,陈某某出生于2022年4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征地补偿款作为基本生存保障权益,应纳入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益阳市某村民小组支付陈某某征地补偿款25868元。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胎儿利益保护原则,不仅适用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亦延伸至征地补偿分配等民事领域,基层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及征地拆迁分配方案时应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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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廖良凯
2026年第17期之一
总第19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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