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
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3日 苏司鉴协[2025]9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公司苏州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持续加强行业监管,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司法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规范我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和执业行为
(一)坚持公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吃请、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鉴定复核制度,规范鉴定文书格式内容;要按规定使用司法鉴定业务信息系统,保证司法鉴定数据上链、鉴定意见书赋码。
(二)提倡共同委托。为提高工作质效,提倡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应当确认鉴定材料,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
(三)规范单方委托。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并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做好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
(四)鼓励到场见证。办理涉保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到场见证,具体通知方式由司法鉴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到场情况,组织到场人员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到场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得干扰或干预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保险机构不按时派员到场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正常实施鉴定。
二、规范保险机构涉及司法鉴定行为
(五)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
(六)规范到场见证行为。鼓励保险机构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通知的时间,按时派员到场见证。到场人员应当出具工作证、身份证,尊重并配合鉴定现场负责人的安排,未经鉴定现场负责人和被鉴定人同意,不得对鉴定过程进行拍照、摄像或录音。
(七)科学使用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鉴定意见使用机制,客观审核并尊重司法鉴定意见,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理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查能力。
三、妥善处理涉保司法鉴定争议
(八)建立争议化解机制。司法鉴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纠纷化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高效及时化解涉保司法鉴定纠纷。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与司法鉴定机构沟通,经司法鉴定机构答复,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庭审质证方式解决。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反映或投诉。
(九)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建立涉保司法鉴定争议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对反映比较集中、鉴定意见争议较大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司法鉴定和保险行业专家共同进行咨询或者论证。论证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或技术操作规范的,对尚未发出鉴定意见书的,可及时与所涉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商解决;对已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四、构建沟通协作和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十)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市司法鉴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强化行业交流,共同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专项教育培训,提升相关从业者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力宣传涉保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经验,不断规范行业行为。
(十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司法鉴定协会每年度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各保险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负责涉保司法鉴定的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内统筹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专门联络员。市保险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各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提供给市司法鉴定协会,联络员信息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十二)建立行业管理机制。市司法鉴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协同,适时联合开展投诉举报调查、行业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汇集、研判预警等功能,发现并严厉打击违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等行为;保险行业协会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人伤黄牛”欺诈线索的收集、筛选等工作,定期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查处保险机构干涉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的行为,共同维护和提升苏州司法鉴定和保险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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