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位列其中,该案是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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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陈某亮与郭某婚后在某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因陈某亮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某泽。2024年5月,郭某代陈某泽向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淮安市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某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给工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亲属造成的经济生活困难,在认定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时,应从“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判断。本案中,虽然陈某亮死亡时陈某泽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陈某泽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据此,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判决,撤销淮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淮安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陈某泽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医疗手段,在解决部分家庭生育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涵盖的新问题。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认为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符合该制度“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保险公司条款排除民营医院,法院认定无效
赵某、钱某系夫妻,育有一子赵小某。2020年5月8日,赵某通过互联网为其子赵小某投保少儿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医院的范围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后被保险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于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穿刺手术。2020年11月26日,该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患者系恶性血液病。有复发风险。多数恶性血液病难以根治,现代治疗可以使生存期延长。需要定期门诊随诊检查和巩固化疗。但因医疗资源紧张,到下次治疗时不一定能满足患者的住院需求,届时为不耽误患者病情,请及时联系我院分院(列明四家医院)、当地或者其他医院就诊治疗。”被保险人后在医嘱记载中的一家分院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6月16日,被保险人身故。赵某、钱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因该分院系民营医院,因此在该民营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民营医院中也有许多优质的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样具备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能力。在管理和运营上,民营医院受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不能先入为主地对民营医院预设隐形的、负面的身份歧视标签。案涉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医院范围不当限制在公立医院、排除民营医院,限制了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案涉保险条款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民营医院中合理的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将同等医疗资质的民营医院排除在可选择医疗机构范围之外,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不符。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民营医院的隐形歧视,彰显了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精准诈骗”老年人涉案金额5.3亿余元,19人被判刑
2017年1月以来,殷某庆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多家疗养服务公司和健康管理公司,招募被告人韦某媚等为管理人员,被告人胡某梅等冒充“专家”,并向全国招募一、二级代理商,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殷某庆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2018年至2022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主要诈骗目标,搜集被害人资产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以旅游、免费体检等名义将被害人带至公司,安排所谓“专家”在解读体检报告时夸大病情,使被害人对自身健康产生危机感,再将普通药品、保健品通过排列组合、更换包装、重命名等方式包装成价格昂贵的“血液养护疗程”“干细胞疗法”等产品,安排营销人员、代理商趁机虚假宣传和推销,诱骗被害人以数万至百余万元不等的高价购买,共计诈骗328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5.3亿余元。
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殷某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丹阳市人民法院先后对殷某庆等2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殷某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媚等1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殷某庆等人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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