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在配偶负债后,会想着让对方净身出户,把财产都归到自己名下,以为这样就能保住家庭财产不被执行。可事实上,这种明目张胆转移财产的操作,不仅保不住财产,还可能赔上更多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直接堵死了这条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也就是说,让负债方净身出户,把财产全归自己,就是无偿处分财产,债主一告一个准,法院会直接撤销离婚析产协议,该执行的财产还是会被执行。要是觉得给点补偿就行,比如120万的房子只给20万补偿,照样不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接受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照样能请求撤销。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明摆着影响债主讨债,肯定会被追责。更糟的是,债主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全都要由负债方承担,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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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北京密云的赵先生赌博欠了王先生50万,离婚时把两套房子都给了前妻,自己净身出户。王先生起诉后发现赵先生名下没财产,调查才知道离婚协议的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中一套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赵先生把自己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前妻,客观上减少了可供偿债的财产,最终撤销了这套房子的分割约定。湖北的朱某欠许某19万,在许某起诉后,朱某和妻子离婚,把两套夫妻共同房产都给了妻子,自己承担债务。许某申请执行时发现朱某没其他财产,于是起诉撤销财产分割,法院支持了——这种分割实质是朱某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导致偿债能力丧失,损害了许某的债权。
新疆的帅某某更离谱,为躲230万欠款,离婚时把存款、房产、车辆全给了妻子,还约定要偿还高额借款,逾期按每日3%收违约金。债权人张某发现后起诉,法院认定这是恶意转移财产,撤销了房产和车辆的分割约定。福建的杜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欠了100万货款,离婚时把房产和车辆都给了妻子,自己承担贷款。法院认为两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债,直接确认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这些案例都说明,想靠净身出户躲债根本行不通。法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也会保护配偶子女的合法权益,但绝对不会容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是真的想保护家庭财产,得用合法途径,比如拿出一份让债权人和法院都挑不出毛病的离婚析产协议,而不是搞这种掩耳盗铃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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