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理解】
首先,看是否开具发票?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即:发票开具优先于一切,无论是否收款、合同如何约定,开票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次,如果未先开票的,按“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孰先确定。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日。
【特别提示】收讫销售款项仅指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如果纯预收款(未发货/未提供服务),则不产生纳税义务。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案例1】交易已经完成,合同约定2026年1月10日付款,1月8日已经收到款(收讫销售款项),那么1 月 8 日产生纳税义务。
【案例2】交易已经完成,合同约定2026年1月10日付款,1月15 日才收到款。1月 10日(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那么1 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
【案例3】交易2026年1月20日已经完成,无合同。那么1 月20日(交易完成日)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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