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000759)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迎来新进展。
1月23日晚间,中百集团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院退出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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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前情,2023年7月22日,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发现其财务人员邵某某存在职务侵占资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犯罪嫌疑人逃到境外,为保证信息源不断掉,立案侦查全部秘密进行。
2023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窜逃到境外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根据初审,邵某某处心积虑,发现并利用供应商结算系统漏洞,针对生鲜非标品采购与结算的特殊性,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虚增供应商等隐蔽手段,恶意侵占公司巨额资金。
中百集团表示,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此次判决对往期年度损益不存在影响。此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刑事判决仅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23日晚,中百集团披露的另一则公告显示,该公司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经查,中百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16—2023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公司因子公司员工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件,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16-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再次对公司2016年-202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公司总经理万明治、杨晓红、张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海文、胡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9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26249.9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8%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能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时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慧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百集团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组织整改,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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