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和社会公平正义。围绕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这一民生重点,本市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力社保部门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深度对接,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安薪”守护劳动者钱袋子。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警示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其中2件为2025年判决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件为刑事立案或起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获得依法从宽处理案例。
案例1 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欠薪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法予以惩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10月,单某在经营某餐饮公司期间,拖欠在该餐饮公司工作的4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2023年10月中下旬,单某离开北京并拒绝接听、回复工人讨薪的电话、信息,多名员工因向单某讨薪未果,到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投诉。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单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某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将某餐饮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月31日门头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单某家属帮助其支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2万余元。2025年1月6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单某提起公诉。2025年7月14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单某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某拖欠劳动者工资后离开北京并拒绝接听、回复工人讨薪的电话、信息,拒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拖欠40余人50余万元工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教育功能,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共赢。
案例2 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准确认定欠薪主体,依法予以惩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木某借用某工贸有限公司资质,承包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某乡村外墙涂料粉刷工程项目,后又将该工程项目交由夏某某组织雇佣刘某某等10余名农民工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某工贸有限公司结清了应付工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扣除材料款、税点后,将人民币46万余元转账至木某指定银行账户。木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刘某某等10余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经多次讨要未予支付。
2024年9月20日大兴区人力社保局向木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木某仍拒不支付。10月16日大兴区人力社保局将木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1月18日大兴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5年10月23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力社保局多次与木某及其家属沟通,促使木某及其亲属支付了部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但木某仍未支付剩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15万元。2025年11月21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木某提起公诉。大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木某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多见,农民工往往维权能力不足。办理此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准确认定欠薪主体,同时查实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本案中,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无真实承包关系,并且款项已按真实交易转付木某,最终司法机关以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刑事责任主体,追究木某刑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起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理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服务公司将该小区室内开荒保洁工程承包给某环境公司,某环境公司招募汤某某等105名保洁工人进行开荒保洁,保洁完成后某环境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涉及105人共计83万余元。2023年12月,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将该民事支持起诉线索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会同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对工人情绪进行安抚。2024年1月26日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责令某环境公司在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环境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工人工资。经电话联系,某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以发包方未支付清洁费为由,称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此后不再接听电话。经查询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该公司具有支付能力,属拒不支付,该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机关通过上下两级院一体履职、民事和刑事检察综合履职,推动本案快速办理。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将北京某环境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4月25日朝阳公安分局立案侦查。8月6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侦查阶段,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人社部门共同与彭某某及其家属谈话,开展督促退赔工作,促使彭某某全额支付105名工人工资83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9月3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某环境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企业间债务纠纷未解决为由拖欠工人工资。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基础民生和社会稳定,需要依法妥善办理,避免产生更大的风险隐患。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推动及时追赃挽损,多渠道沟通促使欠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4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刑事立案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从宽处理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经营的某建设科技公司承揽某商业地产项目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工程施工期间,某建设科技公司向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某建设科技公司却违背工资优先支付承诺,将工程款挪用。截至2025年12月1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按工程进度支付某建设科技公司工程款及劳务费共计930.0567万元。某建设科技公司却还拖欠陈某等37名工人工资77.95万元。
2025年12月18日通州区人力社保局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公司拒不支付。2025年12月26日通州区人力社保部门将某建设科技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通州公安分局。在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阶段,2026年1月6日该公司主动全额支付37名工人工资77.95万元,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通州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构建了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从根源上对欠薪预防、治理作出制度安排,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单位都应该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工程款有充足保障的项目,劳务承揽单位更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保障了农民工获得劳动收入,化解潜藏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共赢”。坚持宽严相济,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主动整改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劳动者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来源:北京市人社局网站
北京事、天下事、身边事,就关注"京城大峰峰"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吧。欢迎转发分享微信朋友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