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维系社会秩序的规则,而非高悬于世俗之上的正义标尺。当人们纠结于“利大还是法大”的命题时,实则触碰到了规则与利益、人情与理性的深层博弈。西方法律框架下的“金钱摆平”现象,民法经济法的优先调解原则,都印证了法律的核心使命是定分止争——让社会运行的齿轮不致因利益纠葛而停摆,而非执着于绝对意义上的是非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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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现实讽刺意味的,莫过于那个流传甚广的案件:某歌唱家、某将军的孩子,与另外两人一同对一名女孩实施轮奸,最终却只有他的儿子被起诉定罪,获刑十二年。究其根源,恰恰是对法律本质的认知错位。其他三个孩子的家庭,面对女孩提出的每人50万的赔偿诉求,选择了妥协赔付,最终达成和解,免于被起诉;唯独他,听信了一位“刺头律师”的话,偏执地认为“法律主持正义”,坚称女孩是“讹诈”,不仅拒绝赔偿,还试图用法律的“正义”旗号对抗诉求。他花费120万聘请律师,本想为儿子脱罪,结果却适得其反。
这其中的关键,便在于违背了法律运行的底层逻辑——法律不管所谓的“既往身份”,也不纠结于道德层面的对错评判,它只锚定当下的犯罪状态与纠纷解决的现实路径;更在于混淆了“法理”与“情理”的边界,无视纠纷调解的可能性,一头扎进了非黑即白的“正义执念”里。这并非法律的失灵,而是规则运行中人情与利益的权重差异,是“利”与“法”的现实博弈在个案中的集中显现。
情与理的博弈,更是渗透在柴米油盐的日常。家不是讲理的法庭,而是讲情的港湾。试图用理性的标尺丈量夫妻间的对错,本质上是混淆了公共规则与私人情感的边界。情与利的天平,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倾斜,而是由经济自由度划定的“度”来校准——既非事事报备的卑微,亦非随心所欲的放纵,这便是中国人处世的中庸智慧。
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国家的征程里,法、理、情的平衡是绕不开的命题。依法治国是基石,它要求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让规则成为社会运行的底线;理性妥协是智慧,它告诫我们,诸如国家统一这样的宏大命题,从来不是意气用事的冲动,而是审时度势的抉择;道德宽容是气度,对死刑的严控,不是对罪恶的纵容,而是文明社会对人性的敬畏与救赎。
当下的我们,正行走在传统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转型路口。网络暴力的泛滥,法治精神的未竟全功,理性妥协的步履蹒跚,都是转型期的阵痛。唯有在法的框架内安顿好情与理的位置,让权力受制于规则,让人情不逾越底线,让理性消解戾气,才能真正抵达现代文明社会的彼岸。
责编:陈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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