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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烟花爆竹安全合法经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现通报2起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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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重大隐患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周某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周某作出处50000元罚款和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沙县南阳某香烛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案
关键词
行政许可、擅自变更、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沙县南阳某香烛店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沙县南阳某香烛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香烛店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最三明综合沙县区应急管理局编辑,转载请备注完整出处。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沪明路16号金麟郡2幢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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