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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将法律当成任意打扮的小姑娘,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发生于安徽砀山的一起房产纠纷,疑将庄严的法律,践踏得一地鸡毛。
01 一起严重违约的购房纠纷
2023年12月,56岁的女商人温兰与其子黄明,与安徽宝冶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宝冶公司”)签订了2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核心条款明确约定:①商铺总价款3651.924万元,温兰母子以投资款实际支付3700万元;②宝冶公司需在2024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铺;③交付必须同时满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两项条件;④若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交房最后期限2024年10月30日,交付了全款的温兰母子既未收到宝冶公司的书面交房通知,也未见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024年12月,温兰母子通过电话向宝冶公司员工何某核实情况,通话录音显示,何某明确表示:“备案没备”,“竣工验收报告没有出”。
也就是说,宝冶公司已经完全违约,按合同约定需返还温兰母子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为了核实事情的真实性,也为了巩固证据,温兰母子前往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因涉案商铺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无法办理房产证。要么重新签现房合同,要么开发商补充备案。”
温兰母子实地核查还发现,27套商铺中,10幢101室被他人占用开设“刘好便利店”,11幢108室被上锁控制,其余全部商铺均未安装入户门,商铺内垃圾遍地,杂草丛生,完全不具备交付条件。
2025年5月,温兰母子向砀山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对上述现场情况予以固定,成为商铺未达标交付的关键证据。
02 庭审中的“铁证”与“伪证”
2025年4月,温兰母子以宝冶公司严重违约为由,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27套商铺买卖合同、返还37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宝冶公司原唯一股东杭州厚博万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温兰母子看来,在铁的证据面前,这场官司,宝冶公司必输无疑。
但宝冶公司显然不会轻易认输。
宝冶公司采取的方法是:伪造证据。
庭审中,宝冶公司提交了所谓的证据:四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但温兰母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从砀山县住建局调取的四份同编号备案文件后对照发现,宝冶公司提交的报告:涉嫌严重造假。
其一、竣工日期不一致。宝冶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涉案楼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而砀山县住建局备案的同编号报告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25年3月16日,两者相差近一年,造假痕迹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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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签名系伪造。备案报告中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四方单位负责人的签名笔迹高度雷同,肉眼可辨识为同一人仿写。经律师调查核实,设计公司负责人、监理公司现场负责人均明确表示,未参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更未在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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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消防验收违法。涉案项目D10#、D11#楼为26层高层住宅,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但宝冶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耐火等级”一栏明确填写为“二级”,直接违反《消防法》关于建筑防火等级的强制性标准。此外,涉案商铺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25年5月,晚于合同约定的2024年10月30日交付日近7个月,属于典型的违法交付。
为了驳斥宝冶公司“伪造证据”之恶劣行径,温兰母子提交了相关证据,就住建局的违法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备案登记。
结果,遭被法院驳回。
砀山县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竣工验收备案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温兰与案涉备案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
温兰不服提起上诉,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备案行为是直接决定房屋交付的主要条件之一,与合同解除权、索赔权密切相关,怎么到了法院眼里就成了“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了呢?
03 证据说了算还是法官说了算
事实证明,很多经济纠纷案件,其裁量权既不是法律说了算,也不是证据说了算,而是法官说了算。
一审中,温兰母子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但不限于:①2024年12月李伟荣与何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未备案、无竣工验收报告);②(2025)皖砀公证字第583号《公证书》(证明商铺达到未交付要求);③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话录音(证明未备案无法办证)等。这些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宝冶公司违约。
但这些核心证据,直接被法院视而不见。
更严重的是,一审法院还涉嫌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
2025年5月19日庭审休庭后,温兰母子补充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在住建局调取的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消防等级违法的意见等,并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但一审法官李某某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排期继续开庭,在未充分听取辩论意见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判令宝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温卫芬、黄文鹏 480,760 元并支付利息。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除了要求宝冶公司返还温兰母子多交的48万购房款,驳回了温兰母子的全部诉求。
更荒唐的是,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宝冶公司未按约定将合同备案、未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未书面通知交房,逾期交房远超30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已明确成就。但一、二审法院均刻意绕开该约定,牵强附会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条款,以“未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否定温兰母子的约定解除权。
二审中,温兰母子补充提交验收报告签字人员的谈话记录,直接证明签名伪造。但二审法官许某某以“竣工验收备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为由,拒绝审查证据真实性,径直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温兰母子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要求对一审法官李某某、二审法官许某某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侦查。
04 涉嫌官商勾结还是为“大局”服务
事出反常,必有妖。
疑似“铁证被无视伪证被采纳”的背后,究竟藏着一只什么样的“妖”?
温兰称,本案的一系列违法乱象,并非孤立的行政失误或司法偏差,而是形成了一条“造假—备案—枉法裁判—包庇违法”的完整利益链条,涉嫌官商勾结,共同侵害购房者利益。这种做法完全丧失了司法的中立性,沦为开发商的“代言人”。
温兰的代理律师亦称,利益链条的起点是宝冶公司的系统性造假,通过伪造验收报告日期、签名,规避消防等级标准,试图掩盖工程未合法验收的事实;中间环节是砀山县住建局的违规备案,对明显虚假的材料不审查、不核实,为开发商的违法交付提供“行政背书”;关键环节是两级法院的司法包庇,通过滥用程序、失衡采信证据、偏差适用法律,驳回购房者的合法诉求,封堵民事救济途径;最后是行政诉讼的裁定驳回,彻底阻断购房者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责任的通道。
也有社会人士分析称,该起购房纠纷案,牵涉的远不止温兰母子的27套商铺,若温兰母子赢了这场诉讼,宝冶公司或将深陷广大业主“解约诉讼”的汪洋大海中,会影响当地的“稳定大局”。
殊不知,如果连广大群众的利益都能牺牲,那这个大局还有什么意义?
我们不怕社会有坏人,但我们怕坏人受保护。如果司法机关都能用公权力在光天化日之下保护坏人,众目睽睽之下了还要继续为坏人站台。真不敢想象,社会会因此而变成什么样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对该案作出一个什么样的判决,是对法治社会的一道考验。
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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