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免去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时,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与困惑。他一手创立的A科技公司,股东结构原本清晰,甲持股1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另外两位股东B投资公司和丙合计持股90%。公司章程白纸黑字地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然而,就在一个普通的周末傍晚,担任监事的丁,在2020年8月29日17时,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突然通知甲,称将于次日以线上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直接指向免去甲的一切职务。甲当即回复,指出该通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应属无效。但B投资公司和丙仍在次日如期参会,并一致通过了罢免甲的决议。随后,A公司迅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甲感到自己的股东权利被彻底架空,不仅失去了参与经营决策的机会,甚至没有获得法律和章程所保障的、用于准备和抗辩的合理时间。他面临的挑战是:尽管他的持股比例仅为10%,即使他当时参会并投出反对票,也无法改变90%表决权通过的决议结果。那么,这种“结果不变”的程序瑕疵,是否意味着他只能接受既成事实?他的撤销之诉,还有胜算吗?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A科技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的瑕疵是否属于“轻微瑕疵”,以及对决议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对撤销请求不予支持。然而,本案的瑕疵远非“轻微”。
首先,在召集时间上,章程要求提前15日通知,而实际仅提前1天通知,这严重剥夺了股东为会议做准备、了解议题、寻求专业意见的合理时间,构成了重大程序违法。其次,在召集程序上,也存在违法情形。法院指出,当股东会决议存在非轻微程序瑕疵时,即使该瑕疵对决议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也应撤销股东会决议。本案中,仅提前1天的通知,在事实上已经架空了中小股东甲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使其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这种程序瑕疵直接关系到股东职务、权益的变动,不利于被免职的股东有合理时间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且对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众多因程序瑕疵而权利受损的中小股东点亮了一盏明灯。它清晰地阐明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表决结果的数字比例,更取决于形成该结果的过程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作为深耕公司股权纠纷领域的上海律师,我们结合本案及类似司法实践,为处于类似被告(即作为公司、面临决议被撤销风险的一方)或原告(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地位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深度分析与抗辩策略。
一、 法律条文解读与“实质影响”的司法认定标准
本案及搜索结果中援引的多起案例,共同指向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根据规定,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实质影响”的认定,早已超越了简单的“表决权数计算”。综合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判断程序瑕疵是否具有“实质影响”,主要考察以下几个维度,这也是被告在应诉时必须重点关注的抗辩焦点或风险点:
是否剥夺了股东的公平参与权和知情权:这是最核心的标准。股东会不仅是投票机器,更是股东进行讨论、辩论、影响彼此观点的议事场所。程序瑕疵如果导致股东无法在会前获得充分信息(如议案详情、背景资料),无法进行必要准备,或无法在会议上发表意见,即使其表决权不足以改变结果,该瑕疵也被认为具有实质影响。例如,在另一案件中,决议涉及公司解散如此重大的事项,却未事先通知表决内容,构成“突袭决议”,法院认定该瑕疵直接影响小股东权利的行使。作为上海律师,我们提示,公司方(被告)若不能证明已依法充分披露信息、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将面临极大败诉风险。
瑕疵的性质与严重程度:“轻微瑕疵”与“重大瑕疵”的界限是关键。司法实践通常从瑕疵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章程核心条款来考量。例如,未按章程规定提前足够天数通知(如本案的提前1天 vs 章程规定的15天),或由无召集权人召集会议(如监事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召集的程序是否合法),往往被认定为重大瑕疵。相反,通知方式上的微小瑕疵(如同时采用了邮件但漏发了短信提醒),若不影响股东实质获知会议信息,则可能被认定为轻微。
决议内容是否涉及股东重大权益:当决议事项直接关乎股东的人身性或财产性重大权益时,如免除董事、监事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减资,解散公司等,法院对程序合规性的审查会更为严格。此时,程序正义的价值更加凸显,轻微的瑕疵也可能被赋予更大的权重,因为其剥夺了股东为自己辩护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的宝贵机会。
“结果不变”原则的适用边界:搜索结果中的(2022)鲁01民终8839号案件表明,在“去除瑕疵因素后决议结果不变”的情况下,瑕疵可能被认定为轻微。但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严格前提:即程序瑕疵本身必须是轻微的。如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本案),那么无论表决结果是否可能改变,都不再适用“结果不变则轻微”的规则。被告不能简单地以“该股东即使参会也否决不了”作为万能抗辩理由。
二、 针对被告(公司方)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如果您的公司正面临股东以程序瑕疵为由提起的决议撤销之诉,作为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抗辩策略:
第一,全面审查并固定程序合规证据。 这是防御的基石。立即梳理并归档本次股东会全流程的证据链:1. 召集权证据:证明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拥有合法召集权的文件依据。2. 通知证据:包括通知发出的时间、方式(是否符合章程约定的邮件、书面、公告等)、送达凭证(如邮件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公证)、通知内容的完整性(是否包含时间、地点、全部议题及详细资料)。3. 会议召开证据:会议记录、签到表、现场照片或视频、网络会议录屏、表决票原件等,证明会议实际召开并符合程序。4. 表决结果证据:清晰显示表决权数和结果的决议文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司法实践精神,公司有义务对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在举证责任上,当股东提出决议程序违法时,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证据的完备性直接决定诉讼成败。
第二,精准定性程序瑕疵,主张其属于“轻微瑕疵”。 在证据基础上,对原告指控的瑕疵进行法律定性。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应尽力论证其“轻微性”。例如:若通知时间略有延迟,但远超章程最低时限,且通过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确保了股东实际知悉并有机会参会;若会议地点临时变更,但及时通知了所有股东且未影响任何人参会;若个别议案资料提交稍晚,但核心内容已提前告知,且给予了股东合理的消化时间。论证的核心在于,该瑕疵并未实质影响股东公平参与决策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三,重点论证“未产生实质影响”。 这是结合本案核心争点的关键抗辩。即使瑕疵难以被认定为“轻微”,也应全力论证该瑕疵对本次决议的通过“未产生实质影响”。具体可以:1. 分析股权结构:清晰计算,即使原告股东当时参会并投反对票,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表决比例(如普通决议过半数、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依然能够获得通过。引用类似(2022)鲁01民终8839号案件的裁判逻辑。2. 证明股东知情:证明原告股东在会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如日常经营管理、邮件往来)对决议事项有了充分了解,程序瑕疵并未造成其信息缺失或判断受阻。3. 揭示原告的真实意图:如果原告股东曾以其他方式表达过对决议内容的相同立场,或该决议事项对其权益并无实质损害,可以辅助说明程序瑕疵并未改变其利益状态。
第四,利用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进行防御。 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文件。有时,这些文件可能对通知方式、弃权后果等有特别约定,可能成为有利的抗辩依据。同时,确保本次会议程序不仅符合《公司法》,也完全符合这些内部规定。
三、 针对作为原告(维权股东)的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而言,本案的启示在于,不要因为自己持股比例低而放弃维权。在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时,应注意:
聚焦程序重大瑕疵:不应仅强调结果不公,而应深入挖掘并论证程序瑕疵的“重大性”。重点攻击那些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章程核心条款,且直接导致你无法公平参与、充分知情的关键程序节点。
紧扣“实质影响”的新内涵:在法庭上,你的论述重点不应仅是“我的票改变不了结果”,而应是“这个瑕疵剥夺了我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使我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影响了公司意思形成的公正性”。这正是当前司法实践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深刻体现。
注意诉讼时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切勿超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最后提示,公司治理的合法性根基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无论是作为被告的公司,还是作为维权原告的股东,都应当对股东会程序给予高度重视。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程序漏洞,可能成为决议被否定的致命伤。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下,程序正义是保护中小股东免受权利侵蚀的重要盾牌,也是公司稳健运营、避免内耗的法律保障。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
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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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如本文分析的决议撤销纠纷)、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处罚与诉讼(中介机构:券商、会所、律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商事犯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操纵市场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轻和无罪辩护。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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