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积雪,导致一名骑车人摔倒受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雪天摔伤居民起诉 认为物业公司未尽责
2024年2月,合肥市下了一场大雪,小区居民孙某在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在小区非机动车库入口下坡处摔倒,造成右踝关节骨折。
事后,孙某认为其受伤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除冰除雪、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7万余元。
小区物业公司则辩称,无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是在小区摔伤,且暴雪天气地面湿滑难以避免,已在小区内张贴“小心地滑”的提示,并组织人员撒盐除雪,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必要的监督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而孙某作为成年人,在雪天骑电动车出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物业公司担责3成 居民自担7成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孙某提交的当日小区多段视频监控和就医时间、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孙某是在小区内摔倒。小区物业公司虽提交照片称其公司在提供服务小区部分道路清理积雪等,但无证据证明在案涉非机动车车库入口下坡道口等地进行清扫、铺设防滑垫等,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当日下雪的客观天气及两轮电动车在此种天气情况下的行驶性能和风险有所认识,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孙某承担70%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等合计8000余元。
判决后物业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同时也表示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将业主权益放在首位,更加细致并将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在业主群内。
法官提醒称,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限于合理范围内,若物业已尽到合理义务,业主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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