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守护的是企业长期投入积累的公众信任,否定“字号攀附”捍卫的是“诚信经营、创新致胜”的市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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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磊磊
凭借数亿APP下载量及全国300余家服务中心的布局,贝壳已在房产服务领域建立起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然而,当商标被跨类使用时,权利人应如何有效维权?近期审结的一起涉及“贝壳”商标的案件,为此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
案情直击:“贝壳”标识被跨界使用,是否侵权?
无锡某装饰设计公司在经营场所、抖音账号、装修现场等多个场景持续使用“贝壳装饰”标识,并曾将“贝壳”注册为企业字号。而本案第7859829号、第25199365号“贝壳”商标均由贝壳集团拥有商标权利,且分别于2013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装修服务上使用“贝壳”标识,是否侵犯注册于不动产经纪服务及在线服务领域的“贝壳”商标专用权?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法院认定“贝壳”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胜诉关键: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则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则。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可获得超出其核定商品/服务类别的更宽保护范围,防止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导致公众混淆或损害其商誉。
法院明确指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所属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故有必要对涉案两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才能对被诉侵权行为作出全面判断。法院综合以下因素,对“贝壳”商标驰名状态予以认定:
商标知名度:截至2025年8月,贝壳找房APP拥有数亿下载量,全国布局近300家签约服务中心,连续多年入选胡润品牌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屡次获得重大奖项,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使用持续时间及稳定性:本案所涉两项商标均于获批后实际投入使用,且截至被告2022年成立并实施侵权行为时,涉案两商标已持续使用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识别关系。
宣传投入与覆盖范围:贝壳为宣传推广投入大量资金,宣传形式包含综艺节目、体育活动等,覆盖全国多个城市的地铁、户外LED、高铁站等线下广告渠道,形成全方位宣传矩阵。
过往受保护记录:涉案两贝壳商标曾多次获得司法、行政保护,并多次被认定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这种审慎标准,既避免了驰名商标“泛化”,又精准守住了“防止公众混淆、保护商标商誉”的核心边界。
房产交易与装修服务存在天然消费关联——购房者往往是装修的潜在客户,公众很容易误以为是品牌延伸,在此基础上足以构成混淆。
司法立场:规制企业字号“搭便车”行为
本案同时明确了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法律性质:被告作为装修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贝壳”商标的知名度却不履行避让义务,反而主动将“贝壳”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在经营场所、宣传推广、服务现场等全场景密集使用“贝壳装饰”标识,具有借助“贝壳”品牌商誉抢占市场份额的主观恶意。
该行为直接掠夺了贝壳品牌长期投入积累的商业信誉与市场资源,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对贝壳品牌商誉的不正当攀附,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贝壳集团存在关联、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扰乱消费者对于市场的选择。
法院判决明确认定了“企业名称权不得对抗在先合法商标权”的原则,击碎了“字号攀附”的潜规则。即便被告诉讼期间更名,其过往实施的侵权行为仍被纳入赔偿范围,传递出“侵权必担责”的信号。
结 语
此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一场企业维权的胜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守护的是企业长期投入积累的公众信任;否定“字号攀附”,捍卫的是“诚信经营、创新致胜”的市场底线。
“贝壳”权利纠纷案构建的“品牌有价值、侵权有代价、维权有保障”的法治生态,不仅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更助力营造了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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