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老师教你打官司”,今天讲第50课:法律适用错误与事实认定错误。案件能否公平审理,就看这15种错误情形。
在一二审案件的审理中,包括案件申诉时,认定法律适用是否错误,事实认定是否错误,可以说至关重要。这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公平审理,一旦发生冤假错案,能不能实现纠错纠偏,最终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并挽回损失。
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一种情形:
情形一:当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出现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错误地将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将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情形二: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导致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即应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得到适用,而不应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被错误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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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情形三:在处理案件时,未充分考虑案件中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导致定罪量刑未能根据法律进行。
情形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这同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情形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引起错误裁判的。这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情形,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或裁判错误。
情形六: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案件性质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法官在认定法律关系时出现偏差,就会导致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出现错误。
情形七: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审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正确解释合同条款;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适用有关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责任构成、免责事由等法律规定;审查原判决、裁定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应单行法的特别规定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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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情形八: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本项主要是指法律适用中对法律时间效力的认识错误。法律失效通常有四种情形,新法取代旧法,旧法终止生效;法律完成其历史任务自然失效;权力机关颁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期限届满且无延期规定的自行终止生效。
情形九: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在特定情况下,立法者可在法律中作出法律具有溯及力或者一定溯及力的规定。
情形十: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法律的适用规则一般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属地法优先等。违背上述适用规则的,应当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
情形十一: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在法律对某一事项或者某一领域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官适用原则性法律条文时不考量立法原意,滥用相关条文,也可能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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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事实认定错误,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情形一:当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情形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这些新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情形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导致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情形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这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法律规定,有上述情形,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并且法院要启动再审。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吧。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打官司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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