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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看似普通的情侣交往,最终却走向了法院。
男子与女友发生关系后身体不适、意识不清,
女友一度拨打120,却在急救人员明确告知“不要移动病人、等待救护”的情况下,主动取消急救,叫来朋友把男子送回家后离开。
四天后,男子被家属发现已经死亡。
这起案件,很快引发争议:
没送医、没通知家属、取消120——这些行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最关键的事实,不在“发生关系”,而在“发生危险之后”
很多讨论一开始就跑偏了,把注意力放在“性关系”上。
但从法律角度,这个案子的重点从来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
在明确出现生命危险之后,相关人员做了什么选择。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包括:
- 男子出现身体不适、意识不清
- 女友最初拨打120
- 120明确告知:不要移动病人,等待救护
- 女友随后再次致电120,谎称“病人已醒,不需要急救”
- 多人到场,将男子送回其家中后离开
- 未送医、未通知家属
- 四天后男子死亡
这些行为,发生在“已明显存在危险”的阶段,这也是法院裁判的核心切入点。
二、为什么家属索赔31万,法院却一分钱死亡赔偿都没判?
这是很多人最不理解的地方。
法院的态度其实非常明确:
不能证明“如果当时送医,男子一定不会死亡”。
也就是说:
- 目前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 女友及其他人的不作为
- 与男子最终死亡之间
-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是“硬门槛”。
只要这个链条断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都无法支持。
所以——
不是行为不当,而是“无法证明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
三、但没判死亡赔偿,不等于“什么责任都没有”
这正是本案的“法律张力”所在。
法院虽然否定了因果关系,但明确指出:
- 在病危情形下
- 未及时、正确采取救助措施
- 甚至主动取消急救
- 并将病人送回家中离开
这些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而一旦进入“公序良俗”评价层面,
责任就不再只取决于“是否导致死亡”,
而是: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基本的互助与善良义务。
四、为什么是“赔礼道歉 + 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法院在两难之间给出的裁判路径。
简单说:
- 够不上“侵权致死”
- 但明显不符合一个正常社会对人的基本期待
所以,法院选择了一个中间地带:
- 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 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其中:
- 女友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万元
- 其余协助送回家的4人,各赔2500元
这是法院对“过错程度”的差异化评价。
五、这起判决释放了一个很重要的信号
这起案件,其实在告诉所有人三件事:
第一
“不作为”并非一定免责。
尤其是在你已经意识到对方存在明显危险的情况下。
第二
不是只有“导致死亡”,才承担法律责任。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本身就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基础。
第三
“好心帮忙”也有边界。
当你明知情况异常,却选择“把人送回家就算了”,
法律不会完全视而不见。
六、为什么很多人看完后,依然觉得“不解气”?
因为这起案件,精准踩中了一个现实矛盾:
- 道德直觉认为:太冷漠了
- 法律判断却只能说:证据不足以认定因果关系
这正是民事法律的“克制”。
法律不能用情绪补齐证据,
也不能用惩罚替代证明。
于是就出现了很多人感受到的那种落差:
“人死了,但法律好像没能给出一个‘等价的回应’。”
结语
这起案件,并不是在鼓励冷漠,
恰恰相反,它是在划出一条非常清晰的边界:
当你已经知道,一个人可能正在经历生命危险, 你的选择,将不再只是“个人决定”, 而是会被放进法律与社会价值的双重审视之中。
不救,未必坐牢;
但冷漠,也不再完全无价。
这,或许正是这起判决最真实、也最残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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