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
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共同享有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权;公共收益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广西住建厅、广西发改委、广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明确做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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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好朋友九伍二柒为大家提炼的《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重点内容,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净收入。
公共收益来源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因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区域内新建固定场所用于租赁或者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二)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出入口或者大门、道闸、建筑物外立面、门厅、电梯、楼道、屋面等共有部分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共有部分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入;
(四)利用共有部分摆摊,引进净水机、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或场地使用费;
(五)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六)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进场费或场地使用费;
(七)利用住宅小区共有场地设置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充电服务费等收入;
(八)相关单位支付的归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等;
(九)公共收益的存储利息;
(十)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
公共收益由业主共同管理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施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共同享有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权,并将公共收益相关管理要求写入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是否由专户转入业主大会指定的账户,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的第三方经营单位)应当先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
同时,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普遍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存在异议,经由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出审计要求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开展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开展审计。
为广西新规点赞!从此以后,将彻底告别个别物业公司试图从公共收益里分一杯羹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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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伍二柒/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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