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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因婚迁入户并取得成都某区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街道办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后,街道办以其配偶丧失成员身份为由停止发放过渡费、拒绝履行安置义务。李某甲、李女士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后,街道办以“协议无效”“成员身份被移出”为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李女士成员身份合法、协议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安置权益。判令街道办按60平方米标准为李女士提供住房安置,并支付2021年8月起至实际安置期间的过渡费、奖励费及超期补助金。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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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李某甲、李女士
上诉人
(原审被告)
成都市某区人民政府某镇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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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某街道办与李某甲户签订《拆迁农户过渡协议》,拆除其96.03平方米房屋,对李某甲等3名农业人口进行过渡安置,过渡房由李某甲方自行解决。
2015年8月:李某甲之子李某乙被聘为某州市某某镇小学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至2025年7月。
2017年3月:
15日:李某乙与李女士登记结婚,李女士以夫妻投靠迁入李某甲户;同日,某街道办与李某甲户签订《拆迁农户过渡协议(新增婚迁)》,明确李女士为符合安置条件的非农业人口,约定住房安置标准及超期过渡费发放规则。
20日:某某社区第八集体经济合作社167名成员(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李女士入社。
23日:李女士原户籍地政府出具证明,证实其未享受过拆迁安置,自愿放弃原村组集体权利义务。
2020年9月-2023年12月:李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先后经社区登记备案、街道办同意,且载入社区经济联合社章程。
2021年7月后:某街道办停止向李女士发放过渡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协议履行安置义务。
2023年:李某甲、李女士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街道办履行安置义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2024年12月: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街道办为李女士安置60平方米住房并支付相关费用。
2025年2月:某某社区经济联合社理事会表决“移出”李某乙、李女士的成员身份,街道办据此提起上诉。
2025年6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街道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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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李某甲、李女士)
李女士已通过夫妻投靠迁入户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入社,且经街道办登记备案,具备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案涉《拆迁农户过渡协议(新增婚迁)》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李女士享有住房安置及过渡费相关权益;
安置房已竣工,李某甲、李某乙已获安置,李女士应按协议及当地60平方米/人的安置标准享受住房安置;
诉讼请求:判令街道办履行协议,为李女士提供60平方米住房安置,支付2021年8月起的过渡费、过渡奖励费、超期过渡补助金及相应利息。
上诉人(某街道办)
李某乙2015年被录用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李女士基于其身份婚迁入户无合法依据;
案涉补充协议系李女士与李某甲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签订,导致李女士错误取得安置资格,协议应认定无效;
二审中提交社区理事会“移出成员身份”的决议,主张李女士自始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甲、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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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街道办上诉理由:
李某乙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四川省相关规定中 “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的情形;
某某社区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无权决定成员身份的丧失,其二审提交的 “移出成员身份” 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街道办援引的户籍管理文件仅规范户口迁移,不能作为否定李女士成员身份及协议效力的依据。
支持原告诉求核心内容: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对安置标准无异议,李女士主张 60 平方米住房安置及 2021 年 8 月起的过渡费、过渡奖励费、超期过渡补助金,符合协议约定及地方政策,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利息主张的认定无不当。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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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诉人某街道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某区人民政府某镇街道办事处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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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合法成员身份”的完整证据链:李女士的户籍迁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入社证明、街道办登记备案材料、社区章程备案名册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明其成员身份合法有效;
明确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案涉补充协议系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街道办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情形,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否定“理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依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成员身份的丧失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无此职权,二审中提交的“移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精准梳理权利依据,明确维权思路:律师深入分析拆迁协议条款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确定“以行政协议效力为核心,以合法成员身份为支撑”的维权思路,精准锁定诉讼焦点;
固定关键证据,强化主张合法性: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户籍迁移证明、成员大会同意书、街道办备案通知、协议文本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街道办“身份无效”的抗辩;
全程专业代理,高效应对诉讼程序:从一审起诉到二审应诉,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针对街道办提出的“李某乙丧失成员身份”“协议恶意串通”等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逐一反驳,推动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维持胜诉结果。
*婚迁是指因婚姻关系导致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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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启示】
行政协议签订后应严格履行:行政机关与公民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无合法理由不得单方停止履行或拒绝履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法定标准:成员身份的取得需符合户籍迁移、组织同意、备案登记等法定程序,其丧失需经成员大会决议,理事会等内设机构无权单方决定“移出”成员身份;
婚迁人员的安置权益受法律保护:符合条件的婚迁人员,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有权依据拆迁协议及当地安置政策,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住房安置、过渡费等权益;
证据是拆迁安置维权的核心:面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形,被拆迁人应及时收集协议文本、成员身份证明、备案材料等关键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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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傅增强
傅增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东北大学法学学士,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同等学历。先后承办大量“民告官”行政案件,同时参与承办了诸多民商、婚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
傅增强律师诚实守信、务实敬业,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历丰富,社会阅历深厚,处事冷静果断,擅长办理各类行政案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三资”处置实务(农村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集体资产出租入股、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流转、农村房地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纠纷等案件。实务中,以(当事)人为本,因案施策,策略灵活,为众多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利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承办案件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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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张爱慧
张爱慧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思维敏捷,阅历丰富,严谨务实,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良好的律师实务技能,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从业之后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好评。针对征地拆迁业务,张爱慧律师通过数年的工作实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取得了远远高于同类案件的胜诉率,并尽可能地实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诚信,精益求精;初心如磐,笃行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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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拆迁安置协议履行“专项维权服务”
如果您正面临: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行政机关单方停发过渡费、拒绝履行安置义务;
婚迁、投靠等迁入人员被拒绝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行政机关以“成员身份丧失”“协议无效”为由否定安置资格;
拆迁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协议;
京平律师团队可提供“全流程”维权支持:
免费案情评估:1对1分析拆迁协议法律效力、安置资格合法性、维权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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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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