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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均寿命提高,不少超龄劳动者仍在岗位上打拼。可一旦发生工伤,后续待遇纠纷便常找上门,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被认定为工伤后,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广东高院判例:认定工伤,就该支持补助金
67岁的老王(化名)是河南人,2025年在广东一家公司务工时意外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工伤认定后,老王向公司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很直接:老王已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应享受针对在职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商无果后,老王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该笔补助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试图推翻原判。
广东高院审理后给出明确态度:劳动者虽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已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伤残等级,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关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超龄为由拒绝支付,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符。最终,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核心逻辑的是:工伤认定是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既然已被认定为工伤,就不应以年龄为由剥夺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地方条例也为超龄工伤劳动者提供了明确依据。
不止一种答案:这些地区有不同裁判思路
广东的判例支持了超龄工伤劳动者的诉求,但在全国范围内,裁判标准并非完全统一,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思路。
思路一:以“再就业需求”为由不予支持
部分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是补偿工伤劳动者因伤残导致再就业困难的损失。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再就业并非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宜享受该笔补助金。
比如某电子公司超龄女员工李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诉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法院便以其超龄、无再就业保障需求为由,仅支持医疗费等其他工伤待遇,驳回了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思路二:地方立法明确保障,细化参保与待遇
有些地区通过专门立法,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明确待遇支付标准。以四川为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65周岁及以下超龄从业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若此类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五级至十级伤残,离开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协议协商解决,从制度上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法律逻辑拆解:争议的核心是什么?
超龄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争议,本质是对“待遇立法目的”与“超龄用工关系”的理解差异:
支持方:工伤待遇的核心是弥补劳动者因工作受伤的损失,只要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就应参照条例享受完整待遇,年龄不应成为排除条款,这也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地方法规的明确导向。
反对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附于劳动关系的终止,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多为劳务关系,且无再就业刚需,不符合该待遇的补偿逻辑,《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保障对象是在职劳动者。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超龄用工关系”,打破了“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保障”的传统认知,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新依据。
总之,超龄工伤并非“无保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核心看工伤认定结果与地方法规、裁判尺度。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将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参考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申4749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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