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近日,C市Y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陈某将轿车停放在好友甘某家所在小区,刚满18周岁还未考取驾照的甘某想带女友开车兜风。在电话征得朋友陈某同意后,甘某驾驶轿车外出,不料途中与一辆豪车相撞,发生事故。
为了逃避处罚,甘某先后联系了朋友陈某、欧某想办法。陈某又联系了自己买车时在4S店认识的店员刘某。四人聚集事故现场后,刘某在明知甘某系无证驾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下,提出了“解决方案”:由欧某冒充事故驾驶员“顶包”,陈某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走理赔流程,以此骗取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时,欧某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并使用本人驾驶证进行了事故登记。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金共计63310元。
后续保险公司在例行的理赔复核中发现了疑点,比如查验当天道路监控视频显示,“驾车人”欧某是事故发生后赶到事发现场,车主陈某的车经过了改装,不属于理赔范畴。保险公司经过专业调查,发现了这起事故理赔过程中的骗保证据,遂于2025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四人联手骗保的事实最终败露。随后,四人自首并退赔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欧某、陈某、刘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甘某、欧某、陈某、刘某四人均犯保险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顶包”,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并获得保险赔偿,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延伸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照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19981127)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为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警示
保险制度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基础在于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企图通过伪造事故原因、找人“顶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而且触犯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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