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讯(记者 袁晨 实习生 刘书宁)1月18日,《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二十八条,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相关活动引发的争议。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时予以处理。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中心,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并分别对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潘善国认为,《条例》双向规范了医患行为,一方面,明确禁止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为医务人员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能更安心地投入诊疗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医疗机构的投诉接待、病历管理等作出严格要求,倒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和赔付标准,有利于推动医疗纠纷通过理性协商、规范调解与依法处理的途径解决,切实提升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与公信力。《条例》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赔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立法来得非常及时,为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患者都搭建了清晰的行为准则与维权框架,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极具现实意义。”潘善国表示,《条例》明确了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五类解决途径,构建起“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机制,让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都有章可循,不用再陷入“不知找谁、不知如何维权”的困境,从源头减少了矛盾升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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