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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林国栋想在燕郊购房,但因年龄较大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于是,他与儿子林志强商量,以林志强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款由林国栋全额出资。
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写明:“林国栋委托林志强代为购房,房屋实际所有权归林国栋所有。”此后,林国栋通过转账支付首付款,并长期承担月供。2020年后,因林志强账户被冻结,林国栋改将还款打入儿媳账户,并最终结清贷款。
然而,林志强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被债权人张明远起诉。法院A号判决判令林志强退还109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并拟拍卖登记在林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
林国栋得知后,立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真实权利人,请求停止执行。执行法院B号裁定驳回其异议。林国栋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国栋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号房屋继续作为林志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注:即便父子间有协议、有出资,但因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足以排除善意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林国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经查:
一号房屋自始登记在林志强名下,对外公示权利人为林志强;
林国栋虽提交《委托购房协议》及部分转账记录,但协议签订于父子之间,无第三方见证,极易事后补签;
转账多发生于2020年之后,无法完整覆盖购房及还贷全过程;
更重要的是,借名买房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
债权人张明远作为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有权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效力。
法院强调: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借名买房的风险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否则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执行秩序。”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借名买房最大风险的真实写照——房在他人名下,等于把命运交到别人手里。
关键教训:
登记即风险:
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法律就保护谁。哪怕你出全款、住十年,只要没过户,房子就可能被对方的债主执行;
父子关系≠法律保障:
亲属间协议缺乏公信力,法院高度警惕“倒签协议、虚构债务”逃避执行;
执行异议极难成功:
除非能证明早于债务形成前已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否则几乎无法排除执行;
唯一安全路径:及时过户:
一旦具备条件(如贷款还清、政策允许),必须立即办理产权转移,否则夜长梦多。
✅ 建议:
绝不因“信任”放弃产权登记;
如确需借名,同步做资金监管+居住公证+定期催告过户;
一旦发现登记人涉诉,立即起诉确权+申请保全,争分夺秒!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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