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伦贝尔,一位申请执行人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申请执行的案子,对方因拒执罪被判刑,但法院却不给自己判决书,理由是拒执罪侵犯的是司法文书的权威性,他不是受害人。可明明是自己推动法院移送公安,最后对方被判了刑,自己的钱却没拿回来,怎么就不是受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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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理看,这位申请执行人当然是受害人——他的债权因对方拒执无法实现,是直接的利益受损者。而从法律角度说,拒执罪的被害人恰恰就是申请执行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针对的是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而法律明确本罪的被害人是申请执行人。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解释更清晰:拒执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的,既保障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权益的兑现。这意味着,司法权威的维护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护并不冲突,而是同时存在的——对方拒执既挑战了法院判决的效力,也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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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这样的困惑并不少见。有的法院可能会强调拒执罪对司法权威的保护,但这并不等于申请执行人不是受害人。比如有个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子,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款项后,用妻子的微信收款码经营生意,拒绝继续履行。法院发出《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提醒他若不履行将面临拘留甚至拒执罪,被执行人第二天就一次性付清了剩余款项。在这里,申请执行人作为受害人,通过法律程序推动了执行,最终实现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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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也有痛点。比如有个被执行人将房产低价转让给妹妹,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想拘留却找不到人,申请拒执罪时,公安以没拘留过为由拒绝立案。可根据2025年的拒执罪新规,像这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积极抗拒执行行为,属于无需拘留即可直接追究拒执罪的情形——新规明确,隐藏、转移财产、伪造履行能力证据等7种情况,不需要先拘留就能立案。公安要求拘留前置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积极抗拒执行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需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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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设立,既要维护司法权威,更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那位呼伦贝尔的申请执行人,明明是利益受损者,当然有权拿到判决书,也有权以受害人身份参与程序。新规实施后,虽然对拒执罪的认定更清晰,但实践中仍有理解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有的公安还在要求拘留前置,有的法院对受害人的身份认知有误,这些都需要更明确的指引和全社会的共识——只有让申请执行人的“受害人”身份得到明确,让拒执罪真正落地,才能既维护司法权威,又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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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另一个案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用妻子的收款码经营,法院固定证据后调解,被执行人仅履行两期就停止。法院发出拘留告知书,被执行人随即付清全部款项。这说明,当申请执行人的受害人身份被重视,当拒执罪的威慑作用发挥出来,执行难的问题才能逐步解决。而那些认为“申请执行人不是受害人”的观点,显然忽略了拒执罪的核心——既要维护司法秩序,也要让胜诉当事人的权益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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