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
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
在北京某区棚户区改造腾退项目中,因拆迁方(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拆迁范围内以“违法建设”认定为由违规实施强制拆除,引发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维权纠纷。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为拆迁范围内违规建设引发的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参照,具体从案情核心、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维权启示四方面展开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此条款约束包括拆迁方在内的所有主体,严禁通过违建不当增偿,同时设定监管与暂停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法监管建设活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依法处理。征收决定作出前,需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违法建筑与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该条款明确拆迁方不得违建,且违建面临无补偿及被查处拆除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该证或未按证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拆迁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许可,否则构成违法建设,应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建设占用土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手续;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等。拆迁方若在拆迁范围内未经用地审批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占地建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
项目背景与拆迁范围划定:某公司的办公园区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寺院,1998年已获批营业执照并合法经营,后该地块因“某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腾退拆迁范围。因公司与腾退主体就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拆迁进程陷入停滞。
拆迁方的违规建设认定与强拆行为:2023年9月4日,拆迁方某镇政府未充分调查核实建筑合法性、未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利,直接作出《通知书》,认定园区内5915.96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2023年9月27日至28日,在某公司已就《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某镇政府未履行催告程序,迳行对涉案5915.96平方米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且未对建筑内财产进行妥善保管与移交,造成企业财产损失。
企业维权诉求:某公司主张,被强拆的7652.81平方米建筑中,除拆迁方认定的“违法建设”外,还包含“合法建筑”,且拆迁方强拆程序严重违法;核心诉求为确认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主张赔偿奠定基础。
2、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争议焦点:拆迁方“违法建设”认定与强拆程序的合法性
拆迁方辩称:仅拆除5915.96平方米“违法建筑”,拆除前已通过《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强拆行为符合“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且“合法建筑”由第三人某村委会负责腾退,与自身无关。
企业与法院认定:拆迁方的抗辩不成立。从“违法建设”认定来看,其未以规划部门原始审批材料为依据,未核查建筑建设时的历史背景与合法经营证明,直接作出认定,属于事实不清;从强拆程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前需履行催告程序,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的,不得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公司已就《通知书》提起诉讼,拆迁方既未催告,又在诉讼期间强行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明确行政强制行为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强拆前必须履行调查核实、催告、告知复议与诉讼权利等程序,禁止在当事人维权程序未终结时实施强制执行。本案中拆迁方未满足上述要求,程序违法性已成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该条款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强拆行为已实际实施,不具备撤销可能,法院最终依据该条款,确认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案例判决结果与法律警示
判决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虽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且“违法建设”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7日至28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寺院的5915.96平方米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拆迁方负担。
对拆迁方的法律警示
禁止“以拆违代拆迁”: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以“认定违法建设”为借口规避法定补偿程序,尤其不得忽视建筑历史背景(如本案中企业1998年已合法经营的事实),简单以“无证”认定“违建”。
严格遵守强拆程序:即使确需拆除违法建设,也需履行完整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保障复议与诉讼权利,严禁在维权程序中“突袭强拆”。
对被拆迁人的维权启示
留存核心证据:面对拆迁方“违建认定”或强拆威胁,需及时留存营业执照、建筑建设审批材料、拆迁方送达的各类文书、建筑影像资料等,为证明建筑合法性与拆迁方违法性提供依据。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本案中某公司委托京平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提起诉讼,精准指出拆迁方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实现胜诉;被拆迁人切勿因“违建认定”陷入恐慌,应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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