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终身疾病的确诊与冰冷的合同标准
郑先生(化名)早年为其子小郑(化名)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糖尿病的保障以“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名目出现,其赔付条件通常为:“被保险人因糖尿病导致持续进行胰岛素治疗,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 因糖尿病导致一个或以上脚趾截除;3. 因糖尿病导致肾脏损害并已进入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数年后,小郑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这一危重急症入院,被明确诊断为“1型糖尿病”。自此,他开始每日多次的胰岛素注射和严格的血糖监测。随着病程发展,小郑的眼底检查已提示“视网膜微血管瘤(糖尿病视网膜病变I期)”,尿微量白蛋白检测也已超标(糖尿病肾病III期),但均未达到合同条款中“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尿毒症期”的终末阶段。
郑先生认为,儿子所患疾病明确、终身依赖胰岛素、且已出现明确器官早期损害,完全构成重大健康风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内容冰冷的《拒赔通知书》。理由直白而强硬:经核实,被保险人虽确诊1型糖尿病并依赖胰岛素,但其并发症(视网膜及肾脏病变)尚未满足合同条款中任何一项具体列明的“严重”标准。因此,其病情“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保险保障的核心,是“疾病本身导致的重大健康状态”,还是必须满足合同预设的“终极损害事件清单”?
本案的争议直击重疾险产品设计的深层矛盾:对于1型糖尿病这类一经确诊即伴随终身、且并发症进展轨迹明确的疾病,保险金应在何时启动?是在疾病确诊、需终身巨额治疗且已出现明确损害信号时,用于支持治疗、延缓恶化?还是必须消极等待,直到患者身体发生合同列明的、最残酷的终末事件(如截肢、失明)后,才能获得一笔“事后补偿”?
保险公司的立场是严格遵守“条款清单主义”:合同是尺子,差一分一毫都不能赔付。
君审律所律师则认为,这种机械解释严重异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并从多个层面发起了冲击:
- 全面呈现1型糖尿病的疾病本质与不可逆负担:律师向法庭系统性地展示了小郑的病情全貌:明确的“1型糖尿病”诊断意味着胰腺胰岛细胞功能永久性丧失;“终身胰岛素依赖”本身就是一种重大的、持续的健康干预与生活束缚;已出现的视网膜微血管瘤和微量蛋白尿,是糖尿病微血管并发症的客观、器质性证据,标志着疾病已对关键器官造成损害。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确定的、长期的、高负担的重大健康风险状态,这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及投保人对“重大疾病”的普遍认知。
- 挑战“终末事件清单”式定义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律师尖锐指出,合同条款将赔付条件锚定在几个“终末事件”,是保险公司利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这种设计,使得保险金在患者与疾病长期抗争、家庭承受持续经济与精神压力的过程中完全缺位,仅在悲剧达到顶点时才姗姗来迟。这严重背离了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的核心目的,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对于小郑而言,保险的作用本应是支持他控制病情、避免走向终末阶段,而非奖励他“坚持到失明或肾衰”。
- 论证“严重健康状态”应独立构成理赔依据:律师主张,对于1型糖尿病,其“严重性”应体现在“确诊即需终身胰岛素治疗”以及“已出现明确早期并发症”这一健康状态本身。小郑的现状——每日注射胰岛素、因并发症需定期专科复查并可能用药——本身就是一种需要长期巨额花费、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严重状态”,理应获得保险金支持以应对这一确定的风险。
- 引入“合理期待原则”作为解释依据:从一个普通投保人(郑先生)的合理期待出发,为孩子购买高额重疾险,就是为了防范像1型糖尿病这样明确的、终身的、耗费巨大的严重疾病风险。当孩子确诊并已出现器官损害迹象时,保险公司却以“未达最坏标准”拒赔,这彻底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使保险保障近乎落空。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西安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准备了详尽的证据链:从急性酮症酸中毒的抢救病历,到长期的胰岛素治疗处方、系列眼底照相和尿微量白蛋白检测报告。律师不仅证明疾病的诊断,更着力描绘疾病带来的终身性、进行性负担。同时,律师邀请内分泌科专家出庭,阐述1型糖尿病的疾病自然进程、早期并发症的意义,以及合同标准与临床治疗目标的脱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作出了突破性判决:
-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所患1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且已出现明确并发症迹象,对其健康状况已构成重大且长期的威胁。
- 保险合同条款中设定的以特定终末事件作为赔付前提,对于本案所涉的这类确诊即意味重大健康风险的疾病而言,条件过于严苛。若严格适用,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承受疾病长期负担的同时无法获得合同保障,有失公平,限制了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 综合考虑疾病实质、合同目的及公平原则,小郑的状况应被认定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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