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还失联,是不是就属于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逃匿”?其实,并非所有“失联”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匿”。那么,实践中,“暂时联系不上”与“逃匿”怎么区分呢?主要看行为人的实质目的。
今天我们就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帮大家厘清一个关键问题:什么才是诈骗罪中真正要打击的“逃匿”?
一、“逃匿”不是简单的“联系不上”
很多人以为,只要电话打不通、微信不回、人找不到了,就是“逃匿”。但法律上的“逃匿”有更严格的含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判例,“逃匿”必须与“非法占有目的”紧密挂钩。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约定,收钱或收货后故意切断一切联系,拉黑对方、换号码、搬离住所、隐匿行踪,且没有任何履约行为——这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逃匿”。
换句话说,“逃匿”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掩盖“不想还、不想履行”的非法占有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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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些情况,不属于“逃匿”!
出差、旅行、出国,手机没信号或时差导致联系不上;生病住院、遭遇家庭变故等突发情况,一时无法及时沟通;虽然本人不在本地,但一直通过他人(如同事、朋友、代理人)处理约定事宜;收款后持续有履约行为,比如发货、提供服务、协商延期等;失联后主动说明原因、表达还款或履约意愿,甚至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情形,即便客观上“联系不上”,也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逃匿”。它们更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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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初心”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会综合考察多个细节:
· 签约时是否有真实履约意愿?
·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哪怕后来因经营困难无法履约,也不等于诈骗)
· 收款后有没有实际履行动作?
· 失联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否故意躲避?
· 有没有转移资产、挥霍资金、虚构身份等可疑行为?
关键就在于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打算“骗”?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不是诈骗,而是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或沟通不畅引发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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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如果被控“收钱后逃匿”,请务必冷静收集以下证据: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信息;
· 失联期间的合理解释(如机票、病历、委托书等);
· 第三方证人证言(如同事、合作方证明其一直在处理事务);
· 事后主动联系、协商解决的记录。
这些都能有力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避免把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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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心里没鬼,就不用慌。
刑法中的“逃匿”是有严格构成要件的,绝不是“联系不上”那么简单。只要有履约意愿、有实际行为,失联有正当理由,那通常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不应轻易给人扣上“诈骗犯”的帽子。当然,我们要用证据和法律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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