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魏唯
给特殊群体理发洗澡、更换新衣,竟成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非法敛财的“伪装套路”。2025年11月,恩施州咸丰县检察院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对杨某、严某某提起公诉,当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3万元;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2万元。
1月15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原来,2022年6月,杨某与严某某结识了49岁的汪某某,汪某某患有轻中度精神发育迟缓,外表邋遢,行为怪异,对外界事务几乎没有判断能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旁人眼中,汪某某是需要社会关爱与救助的特殊群体;但在杨某与严某某二人眼中,汪某某却是一个征信记录“干净”、可供套取贷款资金的“工具人”。
承办检察官介绍,为了让汪某某顺利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杨某与严某某对其展开了全方位的“包装”:让汪某某理发、洗澡,换上体面的行头,反复教授应对审批的“话术”,并全程陪同引导,试图掩盖其精神异常的特征。
由于不确定汪某某的实际状态是否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的信贷审批,有汽车买卖经验的杨某提出可以利用汽车贷款审核门槛相对较低的漏洞,以汪某某的名义与汽车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随后将车低价转卖非法获利。操作成功后,两人将卖车款瓜分,而汪某某名下多出了7万余元的购车债务。
“首战告捷”并未让两人收手,反而更加大胆,趁着汪某某的信用记录尚处“空白期”,他们再次诱导汪某某前往银行办理消费贷款,有了汽车贷款的信用记录做背书,5万元的消费贷款很快办理成功并被两人取走。为了掩盖罪行,杨某初期象征性地归还了几期利息,随后便彻底“人间蒸发”,拒绝还款。
然而,纸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后,2人很快被抓获。经咸丰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提醒,此类贷款虽基于信用审批,但杨某两人通过包装、教授话术,刻意隐瞒借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相,严重误导了银行的风险判断。且两人分赃后基本未履行还款义务,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其行为已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对于缺乏自主辨别能力的特殊群体的家属及监护人而言,务必看管好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警惕陌生人频繁接触或带其出入金融场所,严防弱势群体沦为犯罪分子的“金融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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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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