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日照东港区两城街道联合村,一起围绕 178 亩集体土地展开的承包纠纷,近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09 年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面积计量差异、费用标准争议等问题,后续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村集体在追索损失与应对赔偿诉求过程中面临的系列情况,不仅折射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中的待完善之处,也成为当地村民维护集体权益的重要事件。
一份承包合同的签订背景与程序争议
2009 年 3 月,联合村时任部分村委成员与非本村人员董某才、许某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集体 103 亩山场(此前为村民口粮地、基本农田)发包给二人用于茶园建设,承包期限 30 年,承包费为 200 元 / 亩 / 年,分三次缴纳。合同签订 4 天后,双方又签订补充要件,允许承包方从事林木育苗等经营活动,该补充要件存在未加盖村委公章、部分村委成员未在场却被代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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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与补充要件,当事人提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批准。据了解,上述合同签订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未履行相应民主议定程序,多数村民当时并不知情。2009 年 11 月,村委会曾因合同违反民主程序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后撤回起诉,这一过程也引发了对合同签订程序合规性的讨论。
合同后续被依法认定无效后,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受到关注。相关方面认为,前任村委成员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程序违规操作,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充分履行审查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当前村委会及全体村民需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 “过错与责任相匹配” 的法律原则,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与司法程序推进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未能按约定按时缴纳第二笔承包费,本该于 2018 年前缴纳的费用,直至 2023 年才补齐。2023 年 11 月,村委会发现承包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可能超出合同约定,且存在土地用途变更等情况,遂发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催告函》,双方纠纷正式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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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第二笔承包费拖延5年才补齐,当事人提供)
2024 年 5 月,法院裁定案涉合同及补充要件无效;同年 7 月,终审判决维持这一结果。2024 年 9 月,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包方腾退土地,并按实际占用的 178 亩土地、参照周边 800 元 / 亩 / 年的市场价格支付占用费;与此同时,承包方提起反诉,要求村委会退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 510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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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违规,被认定无效,当事人提供)
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测绘,案涉土地实际总面积为 178.3036 亩,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地上附着物及经济苗木经评估价值为 448.97 万元。2025 年 7 月,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如下判定:一是判令董才、许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腾退案涉土地并退还村委会;二是村委会需按 20600 元 / 年标准,在扣除承包方实际占用土地期间产生的占用费后,向二人退还承包费(以 412000 元为基数计算);三是村委会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董才、许祥地上附着物及苗木损失 1885674 元;四是驳回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及承包方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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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土地实际面积为178.3036亩,远超合同约定的103亩,当事人提供)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对结果不服,于 2025 年 11 月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相关程序仍在推进中。此外,承包方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村委会名下银行账户 300 万元存款被冻结,对村集体日常运转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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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费,同时要求赔偿188.5674万元,当事人提供)
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点梳理
争议一: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
现有判决中,村集体被判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承包方作为长期使用土地的一方,其过错是否被充分考量成为讨论焦点。部分观点认为,现任村民不应为前任村委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划分应更充分体现 “过错与责任相匹配” 原则。
争议二:土地面积与费用标准认定
专业测绘显示承包方实际占地 178.3036 亩,但判决仍按合同约定的 103 亩计算占用费,75 亩的面积差异是否影响集体资产收益,引发关注。同时,200 元 / 亩 / 年的费用标准沿用 2009 年约定,未参照当前周边 800 元 / 亩 / 年的市场价格,也成为争议内容之一,有观点认为这一标准可能导致集体资产收益受损。
争议三: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一审判决中,参照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评估价 448.97 万元的一定比例,判令村委会赔偿 188.5674 万元。对此,相关方面提出疑问:一是承包方已使用土地 16 年并获得经营收益,评估价值是否应扣除已获收益部分;二是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评估时点选择等是否客观合理;三是苗木种植对土壤造成的影响及后续复耕成本未被纳入考量,可能导致村集体面临 “受损又赔付” 的双重压力。
争议四:承包方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承包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存在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从茶园转为林木育苗)的情况,相关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违规并承担相应责任,目前尚未有明确结论,集体土地权益的全面保护问题待进一步明确。
争议五:证据采信与裁判平衡
村委会提交的土地整理公示、周边承包合同等证据未被充分采信,而承包方部分存在矛盾、形式有待完善的证据却获得认可,这一证据采信过程引发对裁判公正性的讨论。同时,承包方存在拖欠承包费的先行违约行为,且已实际占用土地 16 年并获得收益,却未被要求按实际面积补缴费用或按市场价补足差额,裁判结果是否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关注重点。
村民的合理诉求与集体资产保护期待
作为村集体利益的代表,联合村村委会及全体村民提出了多项诉求,希望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得到回应:
- 按照专业测绘确定的 178.3036 亩实际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承包方应缴纳的占用费,弥补集体资产收益损失;
- 参照周边同期 800 元 / 亩 / 年的土地承包市场价格,调整占用费计算标准,确保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 核算承包方损失时,应扣除其 16 年土地使用期间获得的实际收益,再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 要求承包方承担土地复耕费用,弥补苗木种植、移植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破坏;
- 对原村委成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是村民共同的资产,关乎村民长远利益与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此次联合村集体土地纠纷的处理过程,不仅是一起个案的司法解决,更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规范、基层治理程序完善具有参考意义。目前,村委会已申请再审,后续进展将持续受到社会关注,人们期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妥善解决纠纷,保障村集体资产安全,为农村集体资产保护提供更清晰的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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