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亏损,大股东未经同意伪造文件将小股东股份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安机关最终却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
“我们公司完了,我的股份被大股东偷偷转走了!”2015年秋,李某看着工商登记信息上自己32%的股份已经悄然变更到汤某妻子名下,感到一阵眩晕。
他与汤某合伙在江西永丰县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他提供产品配方占股32%,汤某现金出资占股68%。
公司运营后产品销售不畅,一直处于亏损停产状态。
2016年3月,汤某在李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假冒签名等手段,将李某名下的32%股份变更登记。
李某发现后于2017年7月报案,要求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汤某刑事责任。
01 案件定性
公安机关面对此案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应追究汤某职务侵占罪,因其利用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
第二种观点主张定诈骗罪,汤某通过假冒签名欺骗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这纯属民事纠纷,股东间侵权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不应刑事立案。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的部分逻辑,但分析路径更为细致。经侦部门认为,汤某行为虽构成职务侵占,但不符合立案条件。
关键问题在于:李某32%股份的价值无法有效认定。该公司自运营起就处于亏损停产状态,实质上已是空壳公司,股份难以获取经济利益。
02 裁判理由
某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指出,判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严格把握三个核心界限。
第一,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司财产还是股东个人权益。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而股东纠纷是股东之间的权益争议,包括股权转让、分红等纠纷,属于民事范畴。
本案中,汤某转移的是李某个人持有的股份,而非公司资产。公司股东出资后,其出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在未进行资产分配的情况下,资产并未归于具体股东名下。
第二,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实践中,民营企业高度依赖股东间的合作信赖关系,很多所谓“职务侵占”案件实质是内部股东纠纷。
第三,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具有谦抑性,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问题,相关纠纷一般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只有当行为对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实质危害时,才应考虑刑事追诉。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东间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常在实践中模糊,企业家需掌握以下关键判断标准。
股东纠纷的民事属性: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之间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民事程序解决。
俞强律师指出,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法院应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债务抵偿的法律性质:实践中常出现以物抵债引发的争议。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债务更新、新债清偿以及债的担保三类。
若协议未明确约定消灭原有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并不必然导致原债务消灭。
不当得利的认定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04 实务问答
问: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吗?
答: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而股东纠纷是股东个人间的权益争议。
只有当股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6万元以上),才可能涉嫌职务侵占。
问: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答:把握三个关键点:一看行为侵害客体是公司财产还是股东权益;二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三看是否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实质危害。
实践中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资金往来情况,避免简单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问:债务抵销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债务抵销必须以种类和品质相同为前提,且需经过双方协商。
如税费与借款债务种类品质不同,不可单方主张抵销。权利受损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而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问:错误转账款项拒不返还是否违法?
答:属典型不当得利,需依法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
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还可请求赔偿损失。
05 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企业股东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权转让程序、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治理不规范导致民事纠纷被误判为刑事犯罪。
严格出资程序: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转移手续。本案中李某以产品配方出资未评估作价,导致其股权效力存在瑕疵,影响权利保护。
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建立独立财务制度,避免财产混同。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单位财物,包括单位所有及经营管理的他人财物。
谨慎处理债务抵偿:以物抵债协议应明确约定是否消灭原债务。如无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新债清偿,原债务不消灭。
保留完整证据链:经济往来中注意保存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完整证据有助于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涉及重大权益处分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上海医疗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但企业法律问题需选择专业对口的商事律师。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分析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企业股东纠纷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law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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