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时,“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满足任意一项即符合成立形式要求,仅加盖真实合法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争议焦点
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无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否构成形式瑕疵,进而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签字”与“盖章”为选择性关系,而非并列要求。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标识,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加盖公章的行为本身即表明该组织认可合同内容、愿意受其约束。本案中,案涉合同已加盖真实有效的公章,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公章伪造、欺诈、胁迫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因此,即便无相关人员签字,合同仍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成立,于法无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盖章即满足合同成立生效形式要求”的司法规则,厘清了合同签署形式与效力的关系,避免了“仅以未签字否定合同效力”的不合理情形。既尊重了商业实践中公章的核心表意功能,又为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合同争议,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主张合同无效一方的举证责任,保障了交易的公平与效率。
法律评析
一、合同成立生效的形式要件与核心要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将“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列为并列可选的形式要件,核心是为了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在商业交易中,公章作为组织的法定表意工具,其公示效力足以代表组织意志,相较于个人签字,更能直接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愿,因此仅盖章无需签字,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这一规定既贴合实践需求,又简化了交易流程。
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效力的核心判断标准
相较于签署形式的完整性,意思表示真实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加盖公章作为组织意志的外在体现,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直接推定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法院未拘泥于“是否签字”的形式瑕疵,而是聚焦公章真实性与合同内容合法性,符合“重实质、轻形式”的司法导向,既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又防范了一方恶意以形式瑕疵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平衡交易效率与风险防范的实践指引
本案的裁判逻辑既保障了交易效率,又为市场主体提示了风险防范重点。商业实践中,公章的使用更为普遍便捷,认可盖章的效力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同时,裁判规则也隐含了风险提示:相对人应核实公章真伪,留存相关核实证据,避免因公章伪造、盗用引发纠纷;对于重要合同,可通过“签字+盖章”的方式进一步锁定责任主体,降低争议风险。这一平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合商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兼具合法性与操作性的行为指南。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生效民事裁判(参考(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2019)最高法民终146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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