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核心取决于是否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合理”标准以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定前提。
合理时间 不是“卡点时间”,是“情理时间”
合理时间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与上下班目的相匹配,符合日常通勤规律,并非严格限定在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点,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合理时间包含这几类情形:一是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及其前后合理缓冲期;二是因加班、突发工作任务等合理事由导致的通勤时间提前或延迟;三是结合职工工作性质、通勤距离、交通工具等因素形成的常规通勤时间。《意见(三)》进一步明确,合理时间需体现“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排除休假等个人活动、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常见误区有:一是提前或延后通勤即不属合理时间。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合理事由(如加班),未超出常理范畴的,可予认定;二是通勤时间越长越不合理。时间长短需与通勤距离、交通工具类型相匹配,符合日常通勤规律的长时通勤属合理范畴,无正当理由的超时通勤则可能不予认可。
合理路线 不是“最短路线”,是“必要路线”
合理路线的核心是以上下班为目的,选择合理的通勤路径,不要求必须为最短路径,但需排除与通勤无关的绕路行为。合理路线包含这几类情形:一是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常规路线;二是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探亲路线;三是通勤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的路线;四是因天气、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选择的替代路线。核心判定标准为“路线选择具有必要性,未显著偏离通勤主轴”。
常见误区有:一是必须走最短路线才算合理。合理路线允许因客观条件(如修路、堵车)或生活必需(如接送未成年子女等)的轻微绕行,关键在于绕行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顺路办事均属合理路线。仅限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若从事逛街、会友、旅游等非必需活动,则不属于合理路线。
合理目的 不是“任意目的”,是“通勤目的”
合理目的是“三合理”标准的核心前提,即通勤行为必须以“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为直接目的,排除纯粹私人事务的出行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核心目的为“上下班”。《意见(三)》进一步细化,“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方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需满足“直接关联性”,即出行的主要意图为上下班,而非处理私人事务。
常见误区有:一是只要处于上下班途中即符合合理目的。若中途从事与通勤无关的主要活动(如购物、娱乐、会友等),即使起点和终点为家与单位,亦不符合合理目的;二是探亲访友均属合理目的。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探亲路线,需以“长期规律通勤”为前提,探亲出行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定前提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
“三合理”标准的适用,需以“非本人主要责任”为法定前提,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职工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方可认定为工伤。《意见(三)》进一步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若相关部门未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且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社保行政部门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责任划分与认定结果可分为:一是职工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二是职工负事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要求,结合“三合理”标准进一步判断是否认定工伤;三是无相关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且无法举证证明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
(作者单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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