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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奚玮律师
案件背景:一审顶格判处引上诉
2022年4月,全国开展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此背景下,淮南市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养老诈骗案,该案涉案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最多时有260个代理商。2023年,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21年起至2022年5月,被告人尹某某、张 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5A塬头贡”名义发展代理商,虚构身份、直播讲课散播有关产品具有“扣病”“下危机”等不实功效,在代理商微信群内发布有关产品的虚假宣传“话术”,将产品名称贴靠保健品或药品名称等手段推销,诱骗老年人购买,诈骗金额达3亿余元。
原一审法院认定尹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判处尹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
二审介入:专业辩护改变案件走势
一审判决后,尹某某等人提起上诉。奚玮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尹某某的辩护人。
专业从事刑辩的奚玮律师深知,案件一审在中级法院,二审进入省高院,如此审级,足以表明案情重大;且该案在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背景下案发,属打击整治的重点。如果发现不了问题,找不到有力的辩点,将很难改变一审的判决。同时,奚玮律师也敏锐地意识到,省高院在案件诉讼程序和事实证据的把握上会明显严于下级法院,只有能找到案件的硬伤、软肋,才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势,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处罚结果。
为此,奚玮律师一边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案件证据材料,一边频繁会见尹某某,与其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听取其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有效辩护观点。经过不懈的努力,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被排查呈现。
一是案发过程有隐情,不排除办理程序违法的可能性。
本案并无被害人报案即立案侦查。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是根据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来决定,而不是根据有没有被害人报案来决定。
那么,对一起存在被害人的诈骗案,在没有报案的情况下,究竟是如何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呢?在案证据材料未呈现完整、清晰的案发过程,因此,辩护人认为不排除侦办程序有违法的可能性,由此将导致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
二是涉案产品的产品成分、是否完全不具有预防、干预老年疾病的功效未查明,是否存在欺骗存疑。
一方面,从证据上看一审判决查明的“扣病”“下危机”,并不是针对特定的病症去“扣”、去“下”,而是对于中老年人的一些常见疾病,通过讲解这些病症的形成原因、症状表现以及对健康的危害,引起直播间听众的兴趣甚至共鸣。没有证据证明“扣病”“下危机”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不符合医学认知的。
另一方面,涉案产品的哪些成分系有毒、有害物质,产品是否含有保健品功能性、药用成分和药用效果,这是欺骗能否成立的核心事实。一审判决依据《认定意见》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监管规定,从而认定涉案产品夸大功效,欺骗消费者。而该《认定意见》系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专家组会议,专家组对产品包装信息进行审查,并对标称信息通过国家市场总局查询系统查询得来。该《认定意见》形成过程表明,涉案产品的成分并没有依据鉴定程序进行实验室检验,其程序不合法、结果不可靠,当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犯罪数额计算不准确。
一审判决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诈骗数额,但其中包含大量普通餐桌食品、依法认证保健品的合法销售收入,并未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同时,本案的交易渠道包括线上与线下,不符合远程、非接触的电信网络犯罪特征,故不能适用抽样取证、综合认定的证据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和诈骗金额。
四是对交易型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错误解读。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在交易型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点:第一,在促进交易的关键事实上有没有实施欺骗;第二,行为人交付的财物与收取的对价是否差距过大;第三,是否致使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对照这些要点,难以判定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这些问题、疑点在二审庭审一一呈现后,2024年10月23日,省高院合议庭认为本案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走势由此出现了一丝转机。
重审辩护:有效辩护实现量刑大幅减轻
案件发回重审后,奚玮律师没有丝毫懈怠,而是进一步完善辩护意见,回应重审法官关注的争议问题。
一是继续重申本案的关键事实未查清。即虚假宣传的证据不足;涉案产品标注“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的部分系餐桌食品类别,贴靠保健品、药品的证据不足;涉案产品对老年疾病没有预防、干预作用的证据不足;将全部销售收入判定为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同时继续重申本案不能适用抽样取证、综合认定的证明规则。上述证据异议,为当事人争取从宽量刑结果进行了铺垫。
二是继续提出“非法占有目的”难以判定的观点。强调没有证据证明尹某某在关键事实上实施了欺骗;生产成本与所获利润虽有悬殊,但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价格并不异常,不能评价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交易相对方并未丧失民事救济权利。
三是基于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就涉案财物处置和从宽情节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涉案财物处置方面,辩护人主张,尹某某前妻的个人资产,不属于追缴范围,若公诉机关认为是违法所得,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尹某某在北京购置的房产涉及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混合,只能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相应收益。在从宽情节的辩护上,原一审判决因尹某某翻供而未认定为自首,重审期间,尹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据此提出其成立自首。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现原一审判决已被裁定撤销,即应视为不存在,尹某某在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前又如实供述,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辩护成果:刑期大幅降低,涉案金额核减显著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扣除普通餐桌食品金额和尹某某成立自首的意见,被告人尹某某的刑期从无期徒刑降至有期徒刑十年,财产刑由之前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降至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辩护策略的几点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本案辩护策略体现在:
一是立足依法打击,寻求辩护的突破口。
中央部署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活动,于刑事辩护而言,当然要考虑这个特殊的政策背景,但更重要的是向司法机关陈述依法、准确打击的诉求,不能因有政策背景就降低证明标准,不考虑从宽情节。本案正是立足于定性、程序、证据,向省高院提出本案原一审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才引起了重视。省高院发回重审,必然会在后续审理中对案件的问题予以解决,这是案件走势出现改变的根本所在。
二是辩护策略随诉讼进程不断调整。
案件进入省高院二审后,辩护的重点是排查案件的程序问题、证据问题,使省高院注意到原判决并没有达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要求,进而难以作出维持原判决定。而案件发回重审后,辩护目标转变为“定局”,即争取最有利的判决。辩护人继续坚持原有核心辩点(事实不清、非法占有目的存疑)以维持辩护压力,同时又策略性地引入量刑辩护,特别是抓住程序回转的契机,重新提出“自首”情节的认定,使有利于尹某某的事实、情节得到法庭的重视。
三是在坚持与协商间寻求最优解。
对于案件定性(非法占有目的能否成立)、核心证据(欺骗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数额认定(正常的餐桌食品销售应予以扣除)等根本性问题,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立场,讲事理、辨法理,亮明观点。同时根据尹某某认罪和如实供述的动态变化,转向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减让。这种策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合作”与“协商”的精神内核有相通之处,即在不牺牲核心权益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实体结果。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背景下查办的“专案”。这类“专案”往往带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大、办案节奏快,辩护工作容易陷入被动。因此,辩护不能盲目对抗,也不能消极妥协,核心是紧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精准梳理案件中的疑点——比如本案中侦办程序的合法性疑问、涉案产品功效的认定缺陷、犯罪数额的计算偏差等,通过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论证,让承办法官重视案件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有效辩护打开空间。同时,本案也是典型的“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分阶段精准发力”,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策略贯穿始终。
在二审阶段,辩护重点是“挑错”,即找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的硬伤,推动案件发回重审,这是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步;进入重审阶段后,辩护重点则转向“定分止争、争取最优结果”,此时既要坚持核心辩点不放松,持续向法庭输出案件存在的合理怀疑,也要灵活调整策略,如本案中抓住当事人如实供述的情节争取自首认定、提出核减合法的餐桌食品销售金额,通过“法理辨析+量刑协商”的组合方式,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减轻,最终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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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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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汽车产业法律事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省级法治人才库专家、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已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敲诈勒索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2020年7月荣获盈科首届“百名大律师”称号,2022年2月荣获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十佳刑辩律师”称号。无罪辩护的肖某某敲诈勒索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曹某开设赌场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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