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2026年1月6日,“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迎来一审宣判:王爱武、王爱文兄弟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四年九个月。
案件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18日11时许,瓜农王爱文和弟弟王爱武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爱武持刀捅刺三名城管,导致1死2伤。
兰州中院认为,此案中王爱武系主犯,王爱文系从犯。案发前一日,王爱武、王爱文违章经营且不配合行政执法,还动手打人,后又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纠纷,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考虑王爱武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系从犯,对二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封面新闻记者从王爱文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一审宣判后,王爱文当庭表示上诉,王爱武因病情严重,已经丧失说话表达能力,听到判决结果后“没有说一句话”。
瓜农与城管的两次冲突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甘肃白银靖远县人王某宏是一名瓜农,2018年7月17日下午,他和两个儿子在兰州市中广宜景湾小区门口的马路边卖瓜。当天晚上,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李某文等人前来巡查,警告三人并要求离开。发现三人没有停止售卖后,城管欲收缴电子台秤,王爱武挥拳打了李某文等两名工作人员。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后,民警到场调解。
兰州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材料称,2018年7月18日9时许,李某文等依民警要求前往派出所,但王爱武、王爱文等并未前往。当日11时许,李某文在得知王爱武、王爱文等正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二村村内路边售卖西瓜后,带领被害人王某军、丁某涛等十余名该中队城管队员到达该处,对王爱武、王爱文等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收缴,双方发生冲突。
其间,王爱武持铁锤击打城管队员;王爱文对王某军进行殴打,被王某军、李某文按倒在地。王爱武随即持刀捅刺王某军背部、腰部等处,又将李某文胸部、丁某涛腹部等处先后刺伤,并对其他城管队员持刀进行追赶,王爱文起身后也对城管队员进行追打。随后,王爱武持刀对已受伤倒地的王某军头部等处捅刺十余刀,王爱文持木板猛击王某军肩背部,王爱武又持电子台秤对王某军背部猛砸数下。
当日11时30分许,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王某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军系锐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文、丁某涛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王爱武、王爱文当场被警方抓获。
被告确诊精神分裂症多年
庭审时辩护人以正当防卫辩护
案件材料显示,王爱文于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王爱武于1991年出生,大专文化。王爱武家属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王爱武2012年21岁时被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他曾两度因打砸银行柜台被刑事拘留,公安部门司法精神鉴定也确认他患精神分裂症,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家属曾带他去医院治疗,也数度确诊,此后一直在吃药治疗。2018年案发后,王爱武经历了3次精神鉴定,最后一次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因案情复杂、疫情影响等,2021年9月,此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2023年3月底,因王爱武处于发病期、无受审能力,兰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王爱武中止审理。
2023年4月7日,王爱文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王爱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是庭审辩论的焦点。4月18日,法院为王爱文办理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28日,王爱武故意杀人案及附带民事诉讼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患精神疾病,王爱武没有出庭。
公诉机关认为,王爱武、王爱文共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爱武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爱文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对于王爱武打人、捅人的事实,控辩双方无异议,对于事情的起因,辩方认为系城管一方挟私报复所引起。对于案发时王爱武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其当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辩护人则认为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中,王爱文辩称,2018年7月17日晚,是城管人员先打其父亲,弟弟王爱武才动手的,当时李某文、杨某彬都不在场。第二天,对方四五人对他拳打脚踢,他没有殴打被害人王某军。
王爱武、王爱文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表示,现场视频存在剪辑、篡改,提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王爱武、王爱文及其父亲2018年7月18日、8月26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城管队员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均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案发当日,城管人员系蓄意报复,王爱武、王爱文均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共同犯罪,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爱武的辩护人还提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王爱武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
法院:被害方有明显过错
开庭两年后,2026年1月6日,兰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多项辩护意见,兰州中院均未予以支持。
兰州中院称,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方系蓄意报复;冲突过程中,王爱武持刀连续捅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王某军,王爱文又持木板抡砸王某军背部,二人行为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对相关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王爱武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王爱武、王爱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爱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爱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兰州中院表示,案发前一日,王爱武、王爱文违章经营且不配合行政执法,还动手打人,后又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纠纷,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考虑王爱武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系从犯,对二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爱武、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四年九个月。获得取保候审前,王爱文已经被羁押了四年九个月。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军、李某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322.34元,王爱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宏(指王氏兄弟的父亲)赔偿28474.72元,王爱文赔偿7118.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538.61元,王爱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宏赔偿37698.54元,王爱文赔偿9424.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5108.46元,王爱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宏赔偿146452.06元,王爱文赔偿36613.02元。
王爱文的辩护律师向封面新闻表示,一审判决后他已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改判王爱文无罪。他认为,王爱文在受到殴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且本身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王爱文在王爱武捅刺城管造成的混乱中起身时,并未注意到王爱武已持刀杀人。王爱文无法预见弟弟王爱武的行为,也无法控制,因此王爱文无需为王爱武的行为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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