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理解行政分支的急迫心情,急市场经济之所急。
但是,《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二条明显与《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相冲突,或存在较大距离。
调解员虽不同于仲裁员,但商事纠纷之疑难复杂程度或有甚于民事纠纷,故对商事调解员之要求应就高不就低。
行政法规不可以与法律相冲突,冲突则无效。
商法乃民法之高端,俗称民商法即此意。
建议全人常对《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二条重点审查,矫正之,完善之。
我一直以自己成为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首届调解员感到荣耀,胜过一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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