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入场通知进入施工现场后,因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施工停止、实际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合同约定进度)进而使承包人产生机械、人工等损失的情形。主要的损失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在停工窝工期间的停滞费、施工人员在停工窝工期间的工资(包括工地看护费用)、周转性材料损失等。
一
工程承包人请求赔偿
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情形
1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需要承包人再次进行施工的。
2
在隐蔽工程中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并要求重新进行检查,且隐蔽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发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发包人其他的违约情形,例如:未能及时下达开工通知的、不履行协作义务(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工程设备材料、完善施工条件等)、未能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等等致使承包人停窝工,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二
工程承包人主张
停窝工损失的相关依据
《民法典》
●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部分条款
● 5.1.2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5.3.3 条:“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7.3.2 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7.5.1 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7.8.1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7.8.5 条:“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 7.8.6 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 7.8.7 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13.4.2 条:“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6.1.2 条:“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三
停窝工损失索赔
在司法实践中注意要点
1
停工窝工损失证据的认定。
案例一: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本院认为:“原判昌隆公司支付江苏一建停窝工损失是否正确。江苏一建上诉主张应根据其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损失支付窝工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江苏一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江苏一建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昌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江苏一建造成的损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二:
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08号】
本院认为: “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因故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停工时间及停工后的处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停工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承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本案中,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卫星定位放线费、塔吊租赁定金、钎探费等费用损失为51000元,根据建工公司提交的人工费用证据,虽无法区分系正常施工而产生的人工费还是停工导致的窝工费,并且难以确定建工公司主张的人工费用中哪些属于合理的窝工费用,但案涉工程停工导致了一定的损失,故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卓隆公司应赔偿人工费用40万元,上述合计45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三:
新疆天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新23民再5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天利恒公司与被告凯天环保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天利恒公司进入场地施工,并租赁了建筑设备,原告天利恒公司提交关于神华五彩湾1#机组脱硫超低排放工程现场误工确认的函,该函能够证明因凯天环保公司原因导致原告误工。该函由被告凯天环保公司项目负责人吴冬芽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告凯天环保公司项目部印章。函中确认误工天数45天,租赁物在9天后到场,租赁物误工天数为36天,以上误工系被告凯天环保公司违约造成的,被告凯天环保公司应当承担该违约损失,经计算租金损失为903.282元/天x36天=32,518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因窝工给原告造成的租赁费损失32,518元,符合法律规定。”再审予以维持。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实发生了停工窝工损失的情形,那么相关停窝工损失的施工过程资料就尤为重要。一般而言,经过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停窝工人员名单、索赔报告明细等是较强有力的证据,停窝工能够得到法院司法裁判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承包人单方面制作的工资表、损失明细等证据,即便在确有停工窝工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考量,但难全部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案例:
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终3288号】
本院认为: “本案中,虽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而鸿业公司、李志勋主张因高雅公司拖欠工程款、办证拖延等原因导致其工程施工中停窝工并造成损失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鸿业公司、李志勋是否存在停窝工情形及其损失、损失大小、各方导致停窝工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的情形下,仅以鸿业公司、李志勋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就认定由鸿业公司、李志勋自行承担该部分的损失,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违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发还重审。”’
3
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当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索赔程序。
案例:
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本院认为: “关于窝工及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主张窝工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横店公司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对此,横店公司并无异议。按照本案窝工索赔的要求,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方必须于28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并于其后依约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因为施工是一个持续性履行行为,其中包含众多和复杂的民事行为,而每一个行为均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从整体上又是双方履行施工合同相互协作义务的一部分。第二,本案施工协议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但横店公司于诉讼中提出索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本案中,横店公司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相关施工活动中的延误时间为据认定窝工时间和窝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第三,横店公司诉前对窝工损失一直未提出主张。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横店公司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据此,横店公司虽然举示了其各阶段施工中催促海宏公司加快材料认价、加快外包施工等导致施工延迟的因素,但其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窝工损失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停工窝工索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这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施工成本控制和施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施工方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且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19.1条:“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
停工窝工的损失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案例: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292号】
本院认为:对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本案中,成教楼工程停工后,理工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六建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鑫龙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鑫龙公司的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
总 结
首先,关于停工窝工损失的发生,应当积极与发包方、监理进行协商,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但根据上述裁判观点,承包人发生停工窝工的损失时,应当及时搜集留存下列证据材料:
1
发包方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工作联系单、停工报告、包括签收记录、收发文记录等。
2
人员或机械进场审批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人员考勤记录、开工报告、工程进度计划书等。
3
工地例会纪要、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4
交叉施工单位联系单、工作面移交记录、场地移交记录等。
5
进度款支付相关报请材料(工程进度量、支付时间、审定金额等)。
上述材料经过发包方、监理签字盖章确认后证明力较强,可以减轻承包人的举证压力。
其次,承包人在主张停工窝工索赔时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保存完善好相应的索赔资料,明确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损失金额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再次,停工窝工的损失发生后,承包人虽作为“受害人”但仍应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自行做好施工机械的撤离、人员的安置、施工材料的保管等工作,从而减少自身的损失。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较为复杂,专业的律师尽早介入,可以帮助设计诉讼思路、搜集证据。在完备的证据链条下,方可“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来源 | 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 | 窦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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