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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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内蒙古讯 (记者常锐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4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旨在统一行政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两品一械”监管行为。上述4项基准均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涵盖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等26类行政许可主要事项、66个子事项。针对每一子事项,该基准明确了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证书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和办理流程,形成了规范、系统的行政许可操作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明确了该基准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划分等;分则涵盖对药品生产的日常行政检查等15项行政检查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对“两品一械”监管中涉及的12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裁量规定,明确了每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延期与解除3种情形的实施依据、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明确了行政奖励的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奖励条件等10项内容,为规范实施相关行政奖励提供了具体依据与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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