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总公司开。”资深政府采购专家王周欢向记者表示。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峰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表示,“考虑到采购流程的合规性,谁签订合同就该谁开具发票。问题中属于总公司中标,那么即使是委托分公司履约,也应该由总公司开具发票。”
不少受访人也表示,这会涉及后续的税务及审计问题。一国企财务总监向记者解释,“在实践中,这种发票通常由总公司负责开具。主要是因为总公司会统一纳税,这样有助于确保纳税主体的一致性。”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锟还明确提出“三流一致”的观点,这是他认为应该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的主要理由。
(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有网友追问,“那如果是总公司授权给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的,那是否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对此,王永峰强调,“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并不是分公司自己独立投标,这一点需要区分清楚。依照这个逻辑,实际上中标的还是总公司,结果还是由总公司开票更为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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