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叙浩)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聚焦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难以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办理登记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形分类提出了指导意见。《若干意见》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若干意见》明确了申请登记范围和申请登记主体,以2020年3月23日作为处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点,以2022年8月1日作为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点;明确了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医疗设施、文化设施等公共(用)设施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若干意见》强调,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对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5年12月底,全省具备房地一体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已登记发证863.61万宗,但仍有超六成宅基地不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条件。出台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促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此前,在2025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曾印发指导意见,对八种历史遗留问题类型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措施,为各地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至此,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范围不断扩大,不仅解决城市、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也同步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让政策红利覆盖广大农村,守住村民安居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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