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辱骂、恐吓”多位公职人员,浙江瑞安民警杨某敏被控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两年半。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杨某敏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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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书 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41岁的杨某敏系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的民警。2025年11月,杨某敏被控寻衅滋事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杨某敏为发泄情绪,肆意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数为2000余人)、抖音账号(粉丝数为1.7万余人)、微信群“塘下说四群”(群内成员500人)等信息网络平台,对被害人金某等19名公职人员,发布含有污言秽语(部分系瑞安方言)的辱骂、恐吓视频、文字50余次,还对有关单位发布含有污言秽语的辱骂视频、文字10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中,杨某敏辩称其行为系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并不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情形,应判决其无罪。杨某敏辩护人则对案件涉及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
2025年12月26日,案件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敏在绝大部分视频、文字中,既没有针对某项具体公共事务或者具体履职行为发表评论或提出批评,也没有针对被害人提及具体事由,而是直接使用污言秽语肆意侮辱谩骂;小部分提及具体事由的视频中,杨某敏辩称相关人员所谓的“违纪违法”主要来源于道听途说或者属于个人臆测,即使其自认为证据确凿,亦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控告、检举,杨某敏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反映情况的合理方式和法律边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月5日,杨某敏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杨某敏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某敏在上诉状中称,其行为系对公职人员的批评监督,未超过刑法允许的限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违法、法律适用偏差及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等根本性问题,应当予以撤销;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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