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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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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某信托公司诉某知名房企实际控制人涉及信托贷款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金诚同达助力该企业实控人与该信托公司达成和解,该信托公司撤回其要求该实控人偿还3.6亿元本金及高达12.5%年利息、每日0.05%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连带保证责任的起诉,解除其保证责任以及配偶的相关还款责任。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贺国良、合伙人戴善音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案情背景
实践中,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会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签署一系列严密的、经过公证的交易协议,如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实控人保证合同、实控人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等文件,保证人及其配偶通常难以进行实质性抗辩。
代理详情
本案中,金诚同达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贷款合同的磋商过程证据、信托公司事先知悉借款方与资金使用方的关系、信托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信托公司对资金使用方的投后监管等等全部证据材料,经过综合及深入分析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其一,该《贷款合同》涉及“甲贷乙用”,信托公司自始至终知道并安排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贷款合同》直接约束贷款人信托公司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其二,由于信托公司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或者不成立,则实控人与信托公司就该主合同提供担保的从合同保证合同亦不能成立,实控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实控人配偶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律师团队进一步分析,由于信托公司在多份合同中均约定和确认,信托贷款放款的先决条件并不包括实控人签署《保证合同》,即无论实控人是否签署《保证合同》,均不影响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此,实控人也不对信托公司向实际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团队在信托公司撤诉后,主动起草庭外和解协议,最终使信托公司通过豁免的方式不再追究实控人担保责任及其配偶的法律责任。
案例指引
借款合同是商事活动最为常见的有名合同类型之一,借款合同纠纷也是民事审判和仲裁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效力直接约束借款人和贷款人。但在实践中,“甲贷乙用”、冒名借款、“AB贷”中,都存在以他人名义借款的情况。在实际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可向何方主张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案律师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案例等就此进行了深入分析,详情请阅读《不识庐山真面目?——关于“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的法律实务问题》一文。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合 伙 人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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